1月25日,娄底市巡察事务中心揭牌仪式暨市委巡察办、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室新办公场所进驻活动在市林业局举行,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唐浩然为中心揭牌并带队参观办公新址。
唐浩然强调,要注重把思想政治过硬、敢于善于斗争的优秀干部、专业人才吸纳到巡察事务中心来,充实到巡察工作一线去,为我市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要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不断深化政治巡察,持续规范巡察组织方式,以高质量的巡察监督护航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设立市巡察事务中心是娄底市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助力解决巡察专业力量配备问题的重要载体,也是推动全市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市委巡察办开展制度建设、信息宣传、档案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并协助巡察组开展监督检查。
准确把握新增监察强制措施的内涵
依法审慎适用监察强制措施
作者:李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5年第1期
2018年《监察法》出台时,正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初。《监察法》授予监察机关留置措施这一项监察强制措施,旨在用留置取代“两规”,实现“两规”措施法治化。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强制措施单一导致监察工作面临一些实际难题。根据反腐败工作需要和监察工作特点,本着确有必要、科学合理的原则,修改后的《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强制到案、责令候查和管护三项监察强制措施,丰富完善监察机关履职手段,彰显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准确把握措施制度功能
每一项法律制度都承载着特定的立法目的和功能价值。新增的三项监察强制措施都是针对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进行的立法创制,具有重要而独特的制度功能。
一是增加强制到案措施,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旨在解决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被调查人经通知不到案的问题,增强监察执法权威性,更好保障调查工作开展。
二是增加责令候查措施,旨在解决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缺乏相应监督管理措施的问题,同时减少留置措施适用,彰显《监察法》总则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监察对象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三是增加管护措施,规定监察机关对自动投案或者交代有关问题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进行管护,旨在及时排除风险隐患,保障办案安全。
新增的三项监察强制措施与原有的留置措施一起,形成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环环相扣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有利于更好地应对复杂实践情况,进一步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
依法审慎准确适用措施
新增监察强制措施既丰富了监察机关反腐败工具箱,也对监察机关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监察机关要将修改后的《监察法》关于严格依法、审慎准确适用监察强制措施的立法理念,贯彻到每一个具体案件办理中。
一是严格依法适用。修改后的《监察法》坚持授权与控权相结合,对新增监察强制措施的审批程序、法定时限以及工作要求等作了系统规定,为监察机关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采取新增监察强制措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防止实践中滥用;要严格遵守时限要求,坚决杜绝超期采取措施、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等违法行为;要依照规定出示证件,严格落实通知、告知要求,依法出具、送达法律文书。
二是做到审慎准确。修改后的《监察法》对新增监察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为提高措施适用的精准性奠定坚实法制基础。监察机关要严格对照法定适用条件,综合考虑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被调查人妨碍调查的现实可能性、安全风险和案件情况的紧急性等,研判是否有必要采取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尽量减少对公民权利的影响。特别是,修改后的《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依法变更监察强制措施制度,将审慎准确适用的法治理念进一步具体化。监察机关要充分运用这一制度,对于根据案件调查进展情况,不需要继续采取监察强制措施或者可以变更为其他更为轻缓措施的,应当及时予以解除或者变更。
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修改后的《监察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监察工作原则,并针对新增监察强制措施适用过程中的公民权利保障作了系统性规定。
一是完善相关权益保障条款。明确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强制到案人员、被管护人员以及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同时,对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刑期折抵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二是建立申请变更机制。赋予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的权利,并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答复要求,以保障申请人权利得到落实。
三是完善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采取新增监察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被调查人等有权向监察机关申诉。同时,配套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采取新增监察强制措施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监察机关在采取新增监察强制措施时,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恪守维护公民权利的法治防线。
监察强制措施是保障监察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手段,其适用情况也是检验监察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指标。各级监察机关要强化法治思维,准确把握新增监察强制措施的功能定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确保各项措施严格依法规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