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号起部分商品取消和降低了出口退税率,具体商品名单参见:重磅:这些商品取消出口退税和下调退税率了!
出口企业如果有出口这些商品的,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取消和降低出口退税率的生效时间是以报关单上显示的出口日期在2024.12.1及以后的报关单,该出口日期指的是海关的结关时间,如果在这之前已经出口了但因为舱单或其他问题导致了结关日期在12.1号之后的,那么也得按该政策执行了,所以要注意那些在11月底出口的要及时结关
2、对于取消退税的这部分铝、铜等商品,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适用征税政策了,即属于出口应征税货物,跟内销业务那样需要正常开具13%税率的出口发票申报纳税,开票或者计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时应注意按离岸价作为含税价,需要把离岸价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离岸价/1.13,如果是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还需要扣除保税料件后计算不含税金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x13%,在申报增值税时跟内销业务那样填列在附表一的一般计税栏次,取得购货专票直接做抵扣勾选并申报抵扣;如果是小规模,则不含税销售额=离岸价/1.01,季度未超过30万的继续享受小微免税政策。
3、对于降低退税率的这部分商品,即退税率由13%降到9%,那么在计算出口退税时又出现征退税差额了,对于这部分征退税差额,生产企业需要把本次正式申报退税的数据所产生的征退税差额即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汇总表第9栏)做进项税额转出,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8栏进行转出,注意:一定要先做数据自检确定本次的申报数据,然后再申报增值税,最后再正式申报免抵退税即提交数据。在账务处理时,生产和外贸企业需要把征退税差额部分转出到主营业务成本中: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具体出口业务账务处理参见:出口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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