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提供虚假备案单证追回退税款并征税!

文摘   2024-11-15 20:08   山东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4〕296号

福州MS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MA32XXXXXX):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XXXXX)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4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涉及参与退税报关单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468份,已退税5644957.71元。

  (三)你公司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涉及报关单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356份,已申报并取得退税款4250377.74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涉及参与退税报关单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468份,已退税5644957.71元,应追缴已退税款5644957.71元(计算过程详见附表)。 

类型

所属期

汇总(单位:元)

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202212

1440340.4

202302

554666.68

202303

614372.24

202304

176069.04

202306

399548.55

202307

1712633.44

202308

747327.36

汇总

5644957.71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9目、第14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你公司出口货物单证信息比对不一致,申报退税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涉及报关单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356份,已申报并取得退税款4250377.74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追缴已退税款4250377.74元(计算过程详见附表)。

类型

所属期

汇总(单位:元)

提供虚假备案单证

202211

53292.49

202212

2008112.60

202303

605949.32

202304

235715.56

202306

528991.87

202307

677734.86

202308

140581.04

汇总

4250377.74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规定,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应追缴你公司视同内销征税应征税款合计3792584.63元(计算过程详见附表)。

出口月份

美元离岸价

当月外汇人民币中间价

换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含税)

换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不含税)

征税率

视同内销征税应补税额(单位:元)

202209

199440

6.8821


1372566.024

1214660.198

0.13

157905.83

202210

981121.6

7.0992

6965178.463

6163874.746

0.13

801303.72

202211

759877.6

7.2081

5477273.729

4847144.893

0.13

630128.84

202212

319059

7.1225

2272497.728

2011059.936

0.13

261437.79

202301

668548.5

6.9475

4644740.704

4110390.003

0.13

534350.70

202302

269712

6.7492

1820340.23

1610920.558

0.13

209419.67

202303

588601.2

6.94

4084892.328

3614948.963

0.13

469943.37

202304

378408

6.8805

2603636.244

2304102.871

0.13

299533.37

202305

539460

6.9054

3725187.084

3296625.738

0.13

428561.35

合计

3792584.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相应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65480.92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相应属期教育费附加合计113777.54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相应属期地方教育附加合计75851.69元。

出口月份

视同内销征税应补税额

(单位: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7%

(单位:元)

教育费附加3%(单位:元)

地方教育附加2%(单位:元)

202209

157905.83

11053.41

4737.17

3158.12

202210

801303.72

56091.26

24039.11

16026.07

202211

630128.84

44109.02

18903.87

12602.58

202212

261437.79

18300.65

7843.13

5228.76

202301

534350.70

37404.55

16030.52

10687.01

202302

209419.67

14659.38

6282.59

4188.39

202303

469943.37

32896.04

14098.30

9398.87

202304

299533.37

20967.34

8986.00

5990.67

202305

428561.35

29999.29

12856.84

8571.23

合计

3792584.63

265480.92

113777.54

75851.69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补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1月4日

来源:福州市税务局 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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