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税稽罚[2022]47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杰DW纺织品(南通)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9,816,433.18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8-10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经查,徐X利用方从旗身份信息注册登记杰DW纺织品(南通)有限公司,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实际控制人为徐X,徐X通过你单位申报出口退税。2016-2019年间徐X为骗取出口退税,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让南通博客家纺有限公司等企业为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通过张X等人购买美金虚假走汇,形成你单位出口的假象,以支付补贴的形式向沈XX等人买单,将施XX的货物以你单位的名义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8924030.16元。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骗取出口退税款的1.1倍罚款合计9816433.1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通税稽罚[2022]46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南通GJ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1,306,665.64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8-10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经查,徐X利用蔡建美身份信息注册登记南通GJ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实际控制人为徐X,徐X通过你单位申报出口退税。2016-2019年间徐达为骗取出口退税,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让南通博客家纺有限公司等企业为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通过张X等人购买美金虚假走汇,形成你单位出口的假象,以支付补贴的形式向张X等人买单,将黄国X、郭建X、蔡鑫X等人的货物以你单位的名义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28460605.11元。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骗取出口退税款的1.1倍罚款合计31306665.6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通税稽罚[2022]45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南通LL纺织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9,737,319.35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8-10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经查,徐X利用蔡连芳身份信息注册登记南通LL纺织品有限公司,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实际控制人为徐X,徐X通过你单位申报出口退税。2016-2019年间徐达为骗取出口退税,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让南通博客家纺有限公司等企业为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通过张X等人购买美金虚假走汇,形成你单位出口的假象,以支付补贴的形式向沈XX等人买单,将他人的货物以你单位的名义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8852108.50元。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骗取出口退税款的1.1倍罚款合计9737319.3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通税稽罚[2022]48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南通LX纺织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8,468,354.61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8-10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经查,徐X利用姜XX身份信息注册登记南通LX纺织品有限公司,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实际控制人为徐X,徐X通过你单位申报出口退税。2016-2019年间徐X为骗取出口退税,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让南通博客家纺有限公司等企业为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通过张X等人购买美金虚假走汇,形成你单位出口的假象,以支付补贴的形式向沈XX等人买单,将施XX的货物以你单位的名义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7698504.18元。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骗取出口退税款的1.1倍罚款合计8468354.6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通税稽罚[2022]38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南通MD纺织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7,323,609.43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8-08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经查,徐X利用陈XX身份信息注册登记南通MD纺织品有限公司,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实际控制人为徐D,徐D通过你单位申报出口退税。2016-2019年间徐D为骗取出口退税,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让南通博客家纺有限公司等企业为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通过张D等人购买美金虚假走汇,形成你单位出口的假象,以支付补贴的形式向沈XX等人买单,将黄XX、施XX等人的货物以你单位的名义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共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616份,骗取出口退税款24839644.92元。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骗取出口退税款的1.1倍罚款27323609.4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通税稽罚﹝2022﹞39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海门市HR纺织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21,520.84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8-08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经查,徐X利用施颖X身份信息注册登记海门市HR纺织品有限公司,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实际控制人为徐X,徐X通过你单位申报出口退税。2016-2019年间徐达为骗取出口退税,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让南通博客家纺有限公司等企业为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通过张X等人购买美金虚假走汇,形成你单位出口的假象,以支付补贴的形式向张X等人买单,将郭建X的货物以你单位的名义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共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骗取出口退税款292291.67元。
违法行为类型 海门市HR纺织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骗取出口退税款的1.1倍罚款321520.8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来源:南通市税务局 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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