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刑事律师一直坚持努力让被告人“不会被冤枉、被不公正待遇、被不当责罚,让他罚当其罪”,十多年来专注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办理过数百起刑事案件,办理了众多取保候审、撤案、不起诉、缓刑等良好辩护效果的案件,深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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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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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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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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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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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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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为保护个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23年4月12日19时许,小白在佛山市禅城区烧鸡店无故殴打前妻小黄及其先生,致二人轻微伤,于2023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已寻衅滋事罪被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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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
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资料了解基本情况,向当事人询问相关情况,经询问并初步确定了思路:
一、判例及检察官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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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二人轻微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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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二人轻微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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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人轻微伤,取得谅解,判处缓刑。
检察官态度:可以在小白认罪悔罪的基础上协调小黄共同做杨先生的工作,看能否取得杨先生的谅解,尔后再决定是否作出相对不起诉意见。
二、对“随意殴打他人”的理解
①立案标准的理解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八条(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仅是列举了随意殴打他人导致的损害结果去到什么程度就要立案,公安机关于是只会机械套用该条文,照猫画虎立案。
②“一波三折”
第一折:先是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了“寻衅滋事”中主观目的的描述,即“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日常琐事借故生非等”。从此看,本案似乎合乎该规定的情形。
第二折:但第一条第三款又有出罪事由似乎更贴切本案,即“因婚恋、家庭、债务纠纷实施......”,据此,本案似乎应当属于“事出有因”。
第三折:该款除外情形中又有一个除外情形,即“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的除外”。(公安曾经出具过家庭暴力告诫书)
三、我们的辩护意见
小白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的追诉标准
(1)小白与小黄曾是夫妻关系,且有家事纠纷未化解,本案纠纷属于事出有因
据小白在事发后所作的数次笔录均稳定陈述显示,小白在事发时仅是因与前期小黄存在家事及经济纠纷,其上前是想找小黄理论,而非上前对其进行殴打。据小白陈述,其前妻小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拿小白的钱去赌博和与其他人保持婚外情,离婚后,其二人曾短暂修复过感情并共同生活,但此期间小黄又同时与杨先生往来密切。小黄在陈述中也提到其二人曾前往派出所调解其二人之间的家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由此可见,本案的发生存在较为复杂的婚恋纠纷未能化解导致,属于事出有因,并非寻求刺激、随意殴打他人、发泄情绪等,小白不存在“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2)杨先生等人存在主动殴打小白、激化矛盾的在先过错,不宜将其认定为“被害人”
根据小白陈述,其之所以向黄、杨二人动手,主要是其被杨先生殴打在先,且同时被小黄和杨先生二人攻击,进而导致冲突爆发。因此,在其被杨先生、小黄率先攻击而进行还击后,杨先生和另一男子(瘦子)是先后攻击小白,尔后甚至演变为杨先生二人共同殴打小白,很明显杨先生一方呈现以多“欺”少之势。应该说,该情境下,小白并不具备任何优势和条件进行“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证人汤俊的证言对此表述为,“一开始是‘胖子’和小白在互殴,‘瘦男’则在隔壁辱骂小白,随后我就赶紧过去劝架,当时我在‘胖子’和小白中间拉开他们,将‘胖子’和小白拉开了。随后小白又和‘瘦男’打了起来,双方从饭店里面打到饭店外面…在互殴的过程中,‘胖子’又拿到了那把防盗锁,但很快就又被人夺了下来”。由此可见,杨先生和另一瘦男子非但不是“劝架”的“受害者”那么简单,而是对矛盾的升级和损害后果具有重大过错的“互殴者”,其二人如是受害者“劝架”,则面对小白徒手的回击,就不应该抄起防盗锁,其已经明显超出防卫和劝架的范畴。反过来看,若说劝架,证人汤俊的行为就明显与其不同,而是从中斡旋、将冲突者分开。如果将杨先生认定为是小白寻衅滋事的受害对象,则明显有违社会常情常理,演变为“人少欺负人多”的理解困境。因杨先生不属于被害人,本案未达到寻衅滋事的追诉标准。
(3)小白是在遭到对方攻击后回击进而引发本案冲突,小白自身亦被打得头破血流,难以认定其行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
如上文所述,小白在事发时仅是因与前期小黄存在未化解的家事及经济纠纷,其上前是想找小黄理论,包括起初的肢体动作亦是想拉小黄去店外而非起意于殴打。小白也并未主动殴打杨先生,而是被杨先生殴打后进行回击,应认定为互殴,其自身亦被打得头破血流。证人汤俊的证言亦显示,在小黄往店外跑出后,小白也没有继续与杨先生纠缠,而是马上前往跟随小黄(这一点与小黄的陈述一致)。由此可见,从小白在事发过程中起始上前的举动、肢体冲突的引发及升级、面对小黄走出店铺时的跟随等一系列举动来看,其并不存在随意殴打小黄和杨先生的主观故意,其目的由始至终都是在于与小黄理论纠纷的化解,只是刚好中间穿插了与杨先生的互殴(杨先生动手在先)。
(4)小白因离婚后婚恋纠纷未被处罚过
本案中,小白虽然曾因小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嗜赌、挥霍甚至是盗取小白的财产而被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家庭暴力告诫。但该事实与本案纠纷起因属于不同事实,且该家庭暴力告诫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的纠纷起因也未经公安机关处理,故而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
(5)小黄多次提出谅解小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小黄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多次提到希望不追究小白的刑事责任,在事后亦单独起草了和解申请,足以证实其已谅解小白并达成和解,据此,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非但无法证明小白是意图“随意殴打他人”,更是能够认定其中之一的所谓“受害者”的身份存在争议,由此不宜认定本案中小白存在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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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结果
2023年11月6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出具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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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点评
寻衅滋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仅是列举了随意殴打他人导致的损害结果去到什么程度就要立案,只会机械套用该条文,照猫画虎立案,还是应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比如是否事出有因、案件的过错方、是否取得谅解等来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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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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