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离婚律师一直坚持“以最短时间为当事人争取最高利益”为办事原则,特别擅长运用“诉讼+调解”方式为当事人实现委托目的,以“创新调解、双赢谈判、定分止争、共建和谐”为服务宗旨,不断迭代优化谈判技巧,成功调解了数百起婚姻家事案件,实现了双赢乃至多赢的社会效应,深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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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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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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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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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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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为保护个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小红与小蓝于2015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4月,小红小产后,对双方的影响都比较大,小蓝对生小孩的意愿反而愈发减少,而小蓝的父母却一直催生小孩,导致家庭矛盾日渐产生。因此,小红找到我所离婚律师,希望律师帮其解除婚姻,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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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
离婚律师详尽了解双方关于离婚的具体沟通情况后,前期通过对案件证据材料的梳理,并确认双方确已感情破裂,同意离婚,确认主要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为小红争取最大权益的方案,并考虑到双方财产没有一个较为固定的标准,若通过鉴定程序不仅时间拖曳,且鉴定费用也是一笔不少的费用,因此,在财产分割方式主要选择协商调解为主。
在充分了解到小红的底线后,离婚律师马上制定详细了沟通、调解方案,经小红确认细节后,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提出调解方案供小蓝思考,表达我方和平解决的诚意。本案经多轮沟通,虽双方均有自己考虑,但最终通过离婚律师的不懈努力,双方调解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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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点评
我所离婚律师全程参与并主导了诉讼财产分割方案的协商调解,小红对结果非常满意,并认为律师是真正站在客户立场想问题的有职业水准的好律师,坚守阵线,不轻言放弃,为客户节约了时间和经济成本。
实践中当事人遇到离婚的问题,都希望能尽快解决,早日解脱,但事实上婚姻问题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诉讼离婚需步步为营,证据如何收集、组织,法庭辩论,诉讼策略等等都会直接影响案件后期走向。律师提示,不管选择何种离婚方式,专业律师的介入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好更快解决婚姻问题都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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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国信信扬(佛山)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