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民间借贷律师一直坚持“以最短时间为当事人争取最高利益”为办事原则,特别擅长运用“诉讼+调解”方式为当事人实现委托目的,以“创新调解、双赢谈判、定分止争、共建和谐”为服务宗旨,不断迭代优化谈判技巧,成功调解了数百起民间借贷案件,实现了双赢乃至多赢的社会效应,深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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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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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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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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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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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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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为保护个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小俊与小华是多年的朋友关系,2022年2月,双方与第三人一起投资了梧村项目,项目总投资额60万元,小俊与第三人各出资10万元、两人项目分红每人每月各1500元。应小华要求,小俊在2022年2月11日-2月16日期间,多次在ATM机取现,并将十万元现金交付给小华。
2023年1月3日,小俊因家里急需用钱,便向小华提出退股,1月30日,小华同意了小俊的退股申请,因小华的资金周转也比较困难,双方便达成了将投资款转为借款的合意。同年2月28日,小华向小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现将小俊投资到梧村项目的投资款人民币拾万元转为借款,投资分红收益计算到2023年2月28日截止,2023年3月1日起转为借款,于2023年6月30日前分期还清,还清前按所剩金额的1%计算利息支付”。
2023年3月,小俊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要求小华还款,小华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推辞,截至目前,小华已偿还小俊3万元,尚欠借款本金70000元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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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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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资料了解基本情况,向当事人询问相关情况,经询问并初步确定了思路:投资款10万元的银行流水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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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投资期间的分红银行流水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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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转为借款合意的微信聊天记录、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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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
庭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小华向小俊分期支付借款7万元及利息1288.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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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点评
在实践中,需要分清合伙的投资款与借款的区别,像无须参与投资项目的任何经营管理而能够享有固定的收益且不随项目的盈亏情况而有所有增减,不具备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或像本案中双方达成了将投资款转给借款的合意,才能证明双方属于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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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国信信扬(佛山)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