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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互联网拓宽了言论表达的空间,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不能恣意妄为,行为亦应受道德规范和法律制约,利用互联网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行为人在“快手”平台发布未经证实的言论,致使他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来源/彭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