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视角聚焦社会热点
以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
用法理观念解读生活百态
弘扬法治精神 传播法治理念
调解过程当中,汪某告诉调解员,张某未与自己商量就擅自做主,将婆婆接到家中长住,加之双方生活习惯不同,婆婆又经常对自己指手画脚,因此坚决不同意与婆婆共同居住。张某则表示,哥哥去世后,母亲一个人生活比较孤独,加之母亲身体状况不是很好,身边必须有人照顾,因此才自作主张将母亲接回家中照顾。夫妻二人经常为赡养老人的事发生争执,才闹到现在这种局面。
了解清楚情况后,为了达到老有所依、夫妻和睦、家庭美满的调解目的,调解员首先同张某进行单独谈话,引导张某做好母亲和妻子之间“润滑剂”的角色,在照顾好母亲的同时,也要多关心妻子,使双方都能看到对方的付出,从而缓和关系并且和睦相处。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方面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道文化切入,向双方阐述子女应履行的赡养义务,不仅要给老人提供物质上的支持,更要给予精神上的关怀与尊重,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同时也为自己的子女做出好的榜样。另一方面,调解员向双方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并说明子女拒绝履行赡养老人面临的法律后果。
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张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表示愿意做好母亲的思想工作,让母亲认可妻子对家庭的付出,同时也表态会多关心妻子。汪某也同意让婆婆在家中居住,今后将与丈夫一起照顾老人。至此,一起因赡养老人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王洼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毛双荣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由法律明文规定,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该起纠纷的成功化解不仅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还修复了亲情关系,同时也引导老人能够去理解子女,尊重子女的想法,鼓励双方换位思考,共同经营出一个老有所养、幼有所依的幸福美满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