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交平台的迅速发展,沟通交流愈发便利,若发布的内容不实,甚至损害他人名誉,该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权益?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近日,固原市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言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彭阳县某村村民,二人因货款给付等琐事产生纠纷,后王某在其拥有1.9万粉丝的网络平台发布短视频,称张某经营的店铺销售假货,并附有侮辱性言论,被邻里乡亲、网友大量点击浏览,共获赞500余条、评论100余条、转发20余次。
张某认为王某的上述行为对其店铺的经营造成了负面影响,也损害了其个人名誉,遂于11月诉至彭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立即停止名誉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诉讼过程中,王某删除了该视频。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王某并无证据证实张某所经营的店铺存在销售假货行为,但却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内容失实的短视频,且存在侮辱性言论,相关内容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张某的名誉。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公开发布道歉视频,同时置顶公示七日,并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互联网拓宽了言论表达的空间,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不能恣意妄为,行为亦应受道德规范和法律制约,利用互联网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行为人在网络平台发布未经证实的言论,致使他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来源/彭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