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修复模式!镇巴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六部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机制和修复基地

政务   2025-01-23 19:00   陕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化方式,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促进修复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运行,近日,镇巴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工作座谈会,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欲晓、县政府副县长邵永宏,县检察院、县法院、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县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县人大城环工委、部分镇领导和业务人员共20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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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汇报了近5年来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情况,分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阐述了会议召开的背景和目的意义,研讨了镇巴县人民检察院主导制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机制方案,听取了与会人员的意见建议,并达成共识,七部门联合会签《镇巴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共14条,明确了替代性修复的定义是指“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因客观原因无法原地修复或者确因经济困难没有修复能力的,由赔偿义务人采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方式进行等量替代修复的一种修复责任承担方式”。适用范围是“检察院办理的公益诉讼、法院审判和执行、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所涉及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中需替代性修复的案件”。确定了替代性修复的承办机关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机构为替代性修复的承办机关。检察院、法院所办案件中的替代性修复,由检察院、法院按照各部门职能职责协商后确定承办机关”。《办法》还对替代性修复的适用条件、方式、流程、劳务代偿价值计算、结果运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欲晓和县政府副县长邵永宏对《办法》的贯彻落实提出要求,一是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的重要意义。该《办法》既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模式的勇于探索,解决了用传统修复模式无法原地修复和确因经济困难没有修复能力两大难题,又构建了“司法+行政”一体化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合力,其出台的作用和意义深远。二是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依法规范办理符合替代性修复条件的案件,培育出可推广可复制的镇巴经验和做法。三是要广泛宣传《办法》,预防和减少生态环境损害违法犯罪。要让无修复经济能力的人也要履行实质性责任,最大限度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为配套《办法》的实施,会前镇巴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林业局、兴隆镇政府在兴隆镇马家湾建立“镇巴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基地”。

座谈会结束后,与会人员共同乘车前往马家湾,举行了简短的基地揭牌仪式。










当天还开展了植树活动,现场各领导同志纷纷上手扶苗、铲土、浇水,气氛轻松而快乐,为寒冷的冬日增添了融融暖意。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荒芜的土地上已泛起星星之绿。但这只是起点,随着《办法》的持续推进落实,将助力荒芜变绿洲,为生态经济示范县作出应有的贡献。
















来源 |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校对 | 朱洪波

审核 | 房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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