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全家居住条件,小张、小王夫妇相中一处心仪的二手房。二人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笔房贷逾期超过半年且未能全额偿还,银行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和小王夫妇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律师费等,且主张就抵押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
小张和小王夫妇在法庭上辩称,他们并非故意拖欠贷款。起初,他们都能够按时还款,但由于他们对外债权的回收出现了延迟,收入大幅下降,所以才导致房贷逾期。他们表示,案涉房屋是他们的自住房产,且子女即将入学,若此时拍卖抵押房屋,将给子女的学业带来不便。此外,律师费用等额外开支也会加重他们的经济负担。因此,他们希望能通过协商解决还款问题。
考虑到借款人真实居住及子女就学需求,案件承办人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张、小王于两个月内分期向某银行归还已逾期及当期本息,双方自前款结清次日起按双方所签《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即按约偿还月供款),律师费予以减免;如小张、小王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还款,银行有权要求小张、小王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银行表示,将按国家政策对后续案涉房贷利率予以下调。
来 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