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十条:下列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的等级: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前款第三、六项规定的用字,需要使用外国文字标识的,其地名、专名和通名部分应当使用汉语拼音拼写。
第十四条:汉语拼音和标点符号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是现代汉民族共同语,是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什么是规范汉字?
语言文字是社会生活中须臾不可缺少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程度是衡量国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面积辽阔、人口众多而且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经济基础和文化教育基础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使用全国通用的规范化的语言文字,才能在保证交际顺利,信息、政令畅通的基础上,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对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经济、社会的信息化水平,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增进各地区各民族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均具有重要意义。
语言文字法的全称及通过时间?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通过时间: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实行时间:2001年1月1日。
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从何时开始?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每年9月份第三周是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2018年9月10日至9月16日是第二十一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主题是:说好普通话,迈进新时代。
国家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是什么?
学校教育教学用字,机关公务用字,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用字,公共场所的标牌、宣传标语、广告等用字。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将普通话水平划分哪几个等级?
语音、词汇、语法总失分率不超过3%的为一级甲等,不超过8%的为一级乙等;不超过13%的为二级甲等,不超过20%的为二级乙等;不超过30%的为三级甲等,不超过40%的为三级乙等。
一级普通话水平是标准的普通话;二级是比较标准的普通话;三级是一般水平的普通话,能够交流,偶有听不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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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打造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的示范标杆,培养学生的“一种能力两种意识”。“一种能力”即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两种意识”即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中的“教师目标”是什么?
熟悉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普通话水平达标,汉字应用规范、书写优美,具有一定的朗诵水平和书法鉴赏能力,熟练掌握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具有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普遍具有自觉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和自豪感。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中的“学生目标”是什么?
普通话水平达标,口语表达清晰达意,交流顺畅;掌握相应学段应知应会的汉字和汉语拼音,具有与学段相适应的书面写作能力、朗读水平和书写能力,高校学生应具有一定的书法鉴赏能力;具有对中华优秀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和自信心。
审核 | 张丽
校准 | 张丽娟
编辑 | 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