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二、禁火区域
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三)烧香、点烛、烧纸钱;
(四)烧山、烧荒积肥、烧田(地)梗草、烧垃圾;
(五)吸烟、野炊、烧烤、玩火、烧火取暖、使用明火照明;
(六)其他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禁火期防火检查
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检查。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记录相关信息,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禁火期野外违规用火的处罚规定
根据《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野外用火禁令发布期间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禁火期野外违规用火的监督和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森林禁火令行为或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管理、林业或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报告。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19。
本禁火令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4日
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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