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务公开|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文摘   2024-10-30 15:20   黑龙江  
一、减刑的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四)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六)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4.对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上述规定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二、提请减刑的程序

(一)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刑罚执行科(处)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经监狱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二)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三)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结果应当在罪犯中公开。

三、假释的条件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二)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上述规定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四、提请假释的程序

(一)对有期徒刑(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刑罚执行科(处)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经监狱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二)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含减为无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三)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黑龙江省香兰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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