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情观察|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解读

学术   2024-10-17 18:02   湖北  




THE POLICY INTERPRETATION

政情观察

《关于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气象局、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4]43号),为我国新能源行业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提供基础支撑,同时为风电和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条件。


01

政策背景

2024年2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以更大力度推动我国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为共建清洁美丽的世界作出更大贡献。“十四五”以来,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实现跃升式快速增长。截至2023年12月底,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占全国电源总装机的36%,但与“双碳”目标的要求相比,发展任务还非常艰巨,必须统筹好风光、土地、电网等相关要素保障。

近年来,新能源开发建设需求与国土空间保护开发不适应的现象越发突出,各地风电和光伏发电建设违规违法现象屡见不鲜,主要表现在未批先建耕地“非农化”问题较为明显,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开发光伏发电项目总量较大,违法侵占生态保护红线、林地开发风电项目破坏生态环境问题较为突出。

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摸清风光资源底数,是我国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主的新能源行业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的基础支撑,是推动风电和光伏发电实现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条件。

目前,第三次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林草等要素基本底数已基本确定、相关土地政策等管理规定已相对明确,加之遥感、气象和大数据等最新最先进技术的应用,开展资源普查也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02

政策要点

(一)试点区域为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西藏、青海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县域为单元

试点区域在资源品种方面能够涵盖陆上风电、陆上光伏发电、屋顶分布式、海上风电、海上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海洋能等;在区域地形方面涵盖华北、西北、西南、南方等区域,地形特点涵盖平原、高原、山地等类型;在资源开发方面涵盖沙戈荒基地式规模化开发、近海和深远海开发、水风光互补开发、分散分布开发等类型。

其他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意愿的,可参照此通知开展工作。


(二)普查内容为陆上风电、地面光伏和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资源普查,具备条件的可拓展至光热及领海范围内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洋能等其他新能源发电

1、摸清开发现状。全面调查试点地区已建在建风电和光伏发电场站位置、场区范围、发电能力、用地用海类型、光伏板下种植、生态环境敏感性等基本情况。

2、评估资源禀赋。以已有气象观测数据和已建在建电站的测风测光数据为支撑,开展国产化自主技术的风能太阳能资源精细化数值模拟,时空分辨率分别不低于1千米、1小时,评估各试点地区的风能、太阳能等资源禀赋;结合风电和光伏发电的技术发展水平,评估各试点地区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发电能力,以及年、月、日等不同时间尺度的波动特性和分布规律,分析时空分布情况和互补特性等。

3、明确开发条件。坚持耕地保护优先、生态优先,保护林草植被,重点向“三北”等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倾斜,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南方地区林草地,在严守相关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提出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可利用区域。

4、评估可开发量。按统一技术标准,全面摸清各试点地区的理论可开发量和技术可开发量。其中,理论可开发量是考虑风光资源禀赋、天然地形地貌等因素后的最大可开发装机规模。技术可开发量是在理论可开发量的基础上,考虑“三区三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林地、基本草原、湿地、湖泊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水源保护地)、水利、通航、军事、港口等用地用海政策后的最大可开发装机规模;根据开发条件和发电能力差异等,进行技术可开发量的分级评估。


(三)试点工作需建立工作机制、统一技术标准、搭建工作平台、建设工作网络等措施以确保顺利开展

1、各地分别建立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现有成果。国家层面成立试点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制定工作方案、技术标准指引、工作平台建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总结试点成效。各试点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充分依托自然资源、林草、气象等现有成果,利用好新能源发电企业现有观测数据基础,加强成果整合、集成,实现跨行业数据共享,做好政策协调、数据融合、经费保障等工作。

2、国家组织制定统一技术标准。国家层面在试点准备阶段(2024年6月至2024年9月)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设计规范的评估方法、建设标准、数据处理等,确保普查工作的技术规范性和一致性。同时要根据试点应用和反馈情况,形成标准清单,及时制(修)定相关技术标准。

3、国家组织搭建工作平台。国家层面综合考虑基础数据、技术标准、政策要求及普查工作流程等,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技术,搭建统一工作平台,支撑形成各类普查对象可开发量、空间分布等普查成果。各试点地区依托工作平台开展工作,并及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4、各省组织观测网络建设。各试点地区优先利用气象站观测数据、满足相关要求的风光电站测风测光数据,并按照开发区域全覆盖、观测要素全覆盖的原则,按需开展观测站标准化建设,形成覆盖各试点地区的区域资源观测网络。


(四)普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试点准备阶段”“试点实施阶段”“试点总结阶段”

1、试点准备阶段。2024年6月至2024年9月,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和普查工作平台;建立工作机制,完成基础资料收集,开展风光资源观测网络的前期准备工作。

2、试点实施阶段。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开展普查工作,完成资源禀赋、建设条件、可开发量的初步评估。

3、试点总结阶段。2025年10月至2025年12月,形成资源普查成果,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报送试点工作小组。



03

政策影响

(一)有助于新能源建设与国土空间规划相适应,促进新能源有序发展

全国范围内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尚缺少经验,为更大力度推动我国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充分调动和利用相关资源,依据第三次国土空间调查、“三区三线”等相关政策,有序规划策划相关项目,高质量完成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匹配的资源普查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其工作成果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落实的普查经验,为后续全面普查和新能源资源有序开发利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有助于规范普查方式方法,摸清资源底数

“通知”明确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发挥能源气象服务保障联合工作机制作用,制定普查技术标准体系指引,搭建普查工作平台,并做好资源普查相关技术支撑工作。积极对接标准体系指引牵头编制单位获取最新普查情报,从而高质、高效、准确完成资源普查工作,有助于公司摸清新能源项目和资源的底图与底数。


(三)有助于打破部门间数据壁垒,促进跨部门协作

本次普查工作涉及资源品种多、要素广、技术路线复杂,行业主管部门多,咨询服务机构广泛;普查质量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紧密相关,编制成果将规范引导企业投资;通过本次普查将加深政府、咨询机构、投资企业间的联系,促进各相关主体的交流合作,整合重构行业合作模式。



策划:党群工作部、规划分院

供稿:规划分院

编辑:党群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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