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应知应会每日一学(十三)

文摘   2024-06-22 17:37   江西  

01

组织迷信活动,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02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03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04

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05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等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06

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等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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