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匿名诬告、有意陷害行为?
检举、控告权利是党员的基本权利,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一些人为了实现个人私利、宣泄个人情绪,歪曲真相、捏造事实,逞诬告陷害、蓄意中伤之能事,其恶劣行径严重破坏政治生态,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甚至波及社会风气。
“匿名诬告、制造谣言”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七个有之”之一,祛邪方可扶正,激浊方能扬清,对此,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违反政治纪律的高度,旗帜鲜明地向诬告陷害者亮剑。
《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匿名诬告、有意陷害行为成本很小,却危害极大。例如,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中,不免会触碰到某些既得利益者的“奶酪”,有人便对其制造谣言、混淆是非,加以打击报复;在干部提拔、岗位换届之际,有人故意“炮制黑料”、栽赃陷害,给竞争对手“使绊子”;还有人自身的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就颠倒黑白、捕风捉影,大肆举报以泄心头之愤,等等。
谣言猛如虎。诬告陷害行为不仅会对遭到恶意中伤者造成身心伤害,挫伤人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还可能把一个单位或部门的水搅浑,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导致管理失序……那么,在实践中,认定诬告陷害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诬告陷害行为本身就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是“政治品行恶劣”。只要行为人所捏造的谣言可能对他人或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即可认定为违纪行为,不必等到产生严重后果之后才认定。
第二,从各种客观因素综合判断诬告陷害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实践中,“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因被诬告陷害导致他人提拔晋升、岗位调整、评奖评优时错失机会;给他人身心健康、家庭情况、工作状态造成消极影响;引起追责,给监督执纪执法资源造成较大浪费等。实践中要综合各方面因素加以认定。
第三,准确界定诬告陷害和错告的区别。二者的主观意图不同,诬告陷害的人是出于打击报复、栽赃嫁祸、猜疑嫉妒等动机;而错告人的主观心态是行使党员权利,只是由于某些过失造成举报失实。认定时因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同时,如果捏造事实、制造谣言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应按照《条例》纪法衔接条款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诬告陷害者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受到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