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
能不能参加老乡会等“三会”?
中秋、国庆“双节”来临之际,聚会机会增多,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进行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并不是违犯党纪的事。但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热衷于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非组织活动,在党员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
党中央对搞团团伙伙等非组织活动行为始终高度警惕、紧盯不放。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的,给予相应处分,对这类行为予以坚决纠治。
《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简称“三会”。违规组织、参加“三会”的表现是:政治上相互勾连,借同学、同乡、战友等名义编织“关系网”,建立相互利用、相互交换的利益共同体;经济上利益捆绑,互相受贿行贿,大搞利益输送,或者共同投资经商、违规营利,私自攫取经济利益;工作上权为私用,相互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利、串通欺瞒上级、相互遮掩违纪违法问题等;生活上不当交往,长期共同违规吃吃喝喝、挥霍浪费、作出违背公序良知或与身份地位不符的勾当等。
这些行为破坏党内政治生态,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具有严重的政治危害性。现实中,如何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常的人际交往,和违纪组织、参加“三会”的区别呢?
第一,规范约束的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不是全体党员。党员领导干部手中掌控和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在参加“三会”活动中容易形成与其行使职权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因此《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三会”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二,《条例》没有完全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三会”,而是要求“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针对的是部分领导干部借联谊、聚会之名,大吃大喝,损公肥私,甚至背离党的组织纪律,搞亲亲疏疏、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问题。
第三,《条例》中所指自发成立的“三会”,是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同于一般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等社交活动。平日里,党员干部与乡亲同学好友的交流,并不违犯党纪。当然,如果频繁组织或参加此类人数或时间相对固定的聚会,且产生不良影响,也可能被视为违纪。
第四,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在执纪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量其行为主体、行为动机、行为方式、行为结果等诸因素,严格精准作出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