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今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下篇)

文摘   2024-11-27 19:52   山西  

太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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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以执法大练兵为抓手,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结合全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全面优化执法方式,不断增强执法效能,立足执法普法,服务企业,将科技执法、非现场执法、包容审慎执法贯彻到日常执法工作中,重点查办了环境违法犯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重点案件,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接上篇)




案例五  对群众举报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违法案件的有奖举报案(有奖举报类)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万柏林分局(以下简称“万柏林分局”)接到群众的电话举报,反映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将污水排至小卧龙村的河道内,污染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王家岭矿井水处理站(处理能力100立方米每小时),大部分矿井水经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井下;未经处理的矿井水,通过一台煤矿用耐磨多级离心泵和一条直径5英寸管路(排放能力约110立方米每小时),排入小卧龙村村西约3公里的荒山沟内。现场存在污水外排现象,举报情况属实。


【查处情况】

万柏林分局经过调查取证,依法对该单位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参照省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单位罚款69万元。


该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关于印发<太原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并环发〔2021〕14号)第四条第(六)项(通过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符合该办法举报奖励范围。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69万元处罚,依据《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奖励标准,处罚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奖励0.4万元,并于2023年12月颁发给举报人。


【启示意义】

该案是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太原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晋环便函〔2022〕1251号)文实施以来,我市又一起有奖举报案件。该案的查处过程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监督。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要更加积极宣传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群众权益,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





案例六 古交市某热电有限公司涉嫌碳配额清缴案(温室气体排放类)


【案情简介】

今年1月29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古交分局(以下简称“古交分局”)执法人员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通知》(晋环函[2024]80号)的要求,对古交某热电公司调查,该公司未于2023年12月31日前按期足额完成第二个履约周期174700吨二氧化碳的碳配额清缴。

【查处情况】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明材料,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据材料。古交分局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对该单位罚款2.7万元。

【启示意义】

碳排放交易,是运用市场经济来促进环境保护的重要机制,通过对特定领域万套装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认定,允许减排补贴进入市场,从而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该案件为新领域案件之一。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要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企业碳排放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及时完成碳配额清缴,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案例七 太原市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不予处罚案(包容免罚类)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5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阳曲分局(以下简称“阳曲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存在直接刷漆的痕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


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询问,了解到刷漆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3日,所使用的是东方红品牌的油性漆,该公司车间平时处于密闭状态,未安装VOCs污染防治设施。企业负责人称本次的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执法人员调阅了近年来的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并查阅了近期的执法记录,确认了初次违法的事实。2023年8月26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利用规定的行为,2023年8月29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刷漆工序,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完成整改。


【查处情况】

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但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山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首违不罚事项“大气污染类”第4项所列的不罚条件,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了阳曲分局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主动优先适用“不予处罚清单”的执法思路,在调查阶段围绕不罚事项进行全面核实。同时,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秉持严谨审慎的执法态度,对符合不予处罚清单的违法事项实施集体审议,邀请专业律师参与,为办案质量保驾护航。




案例八 杨某某涉嫌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案件(涉危险废物违法类)



   【案情简介】

今年5月30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古交分局(以下简称“古交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杨某某擅自收集36个废油桶。废旧油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900-249-08),杨某某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在任何部门办理危险废物经营备案手续,擅自收集危险废物,属于违法从事收集、贮存、处置活动。


【查处情况】

古交分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笔录,对涉案物证进行采样,并固定证据,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向公安古交分局移送案件相关材料,启动联合处置机制。公安古交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严厉打击无证违法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是生态环境监管部门重点查处对象。一些个人利用自身作坊小,隐蔽性高的特点,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依然抱有侥幸心理,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工作。在生态环境日常执法过程中,通过无人机巡飞、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手段,发现类似问题的,要积极主动开展调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不断规范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行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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