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5个月的征求意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于近日正式印发。根据《计划》,到2027年,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合格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以上,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0年,各项指标进一步提升。
在完善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政策体系方面,《计划》强调,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动态调整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的数量和边界,细化并落实分类管理措施。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区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严格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完善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划定技术要求,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精准编制差异化准入清单,提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形成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分区成果,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并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动态衔接。
《计划》提出,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加快产业绿色化转型,同时,推动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化气态及粉尘等无组织排放、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审核及监管要求。工程设计应按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为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提供工程条件。
加强未污染土壤保护。强化优先保护类耕地管理,加强土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保护。鼓励黑龙江等省份探索开展黑土地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强盐碱地生态环境保护。新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在相关建设项目中加强重金属排放对周边耕地土壤的累积性风险分析,存在风险的,要采取防控措施。
在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方面,《计划》强调,严格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确保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纳尽纳。加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环境管理,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标准规范落实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完善重点场所和设施设备清单,全面查清隐患并落实整改,优化提升自行监测工作质量,积极推进防腐防渗改造、存储转运密闭化、管道输送可视化等绿色化改造。
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在实施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已有污染。持续推进重点行业防渗漏、隐患排查、周边监测等技术规范制修订。排放涉镉等重金属的大气、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对周边农用地土壤重金属累积性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针对长期积累的严重污染问题,《计划》指出,要强化受污染农用地溯源整治。全面启动受污染农用地溯源,推动各县(市、区)应查尽查,分阶段应治尽治。2027年年底前,受污染耕地集中的重点县(市、区)基本完成溯源。优化土壤污染修复技术路线,对于耕地周边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山,协同开展矿山生态修复与污染治理。
推动重点区域污染地块治理。加强产业转移、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腾退等地块监管,有序推动暂不开发利用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开展沿江一公里化工腾退地块土壤污染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查清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鄱阳湖、洞庭湖、太湖等一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腾退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严防污染入江。加强重点行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
实施高风险地块重点管控。加强优先监管地块管理,针对周边存在饮用水源、居民区等敏感受体的高风险地块,建立重点管控清单;结合实际情况,清理地块内残留污染物,阻断污染扩散途径,消除对敏感受体的影响,2027年年底前,清单内地块完成重点管控。对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化工园区实施风险管控工程,2027年年底前,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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