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最新补贴政策来了→

民生   2025-01-24 11:08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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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安徽省

消费品“焕新”补贴政策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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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安徽省家电、数码及家装厨卫产品“焕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根据各市公告实施,对个人消费者在参与商户购买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给予“立购立减”补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范围及补贴标准。
家电产品: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 级及以上能效(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冰柜、冷藏柜)、洗衣机(含洗干一体机)、电视(含激光电视、投影仪)、空调(含中央空调)、电脑(含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热水器(含燃气壁挂炉)、家用灶具(含集成灶)、吸油烟机、净水器、洗碗机、电饭煲、微波炉 12类家电产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上述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对其中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最终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空调产品最多可补贴3件),每件补贴不超过 2000元。
数码产品: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等3类数码产品(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给予补贴。每人每类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比例为减去生产、流通环节及移动运营商所有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件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
家装厨卫(智能家居)产品:对个人消费者购买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零售商品条码的淋浴器、浴霸、浴室柜、浴缸、电视柜、茶几、餐桌、学习桌、灯具、智能门锁、智能晾衣架、智能窗帘、智能马桶(含智能马桶盖)、智能床、智能床垫、智能沙发16类产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上述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对其中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最终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 2000元。
第三条  2024年已享受国家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2025年购买上述同类产品可继续享受补贴。

第二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兑付
第四条  个人消费者须在省服务平台(或与省服务平台实现对接的其它平台)报名。报名成功后,到参与商户购买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于支付环节按规定标准享受政府补贴。
第五条  个人消费者购买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时,应配合商户做好必要的产品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六条  参与商户或电商平台负责及时将相关信息和资料上传至省服务平台。
第七条  消费者发生退货情形时,商户应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并按活动有关要求将财政补贴资金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第八条  消费者交售老旧商品的,其回收价格由消费者与商户协商确定。鼓励生产、销售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同步叠加让利,形成产供销、上下游、政银企、线上线下联动让利促销,推动售新、收旧互促,激发市场活力。
第九条  各市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简化资金核销流程,缩短兑付周期,可采取提前预拨部分资金、滚动兑付资金等方式,减轻商户垫资压力。预拨资金时,应以商户在省服务平台上传的完整交易数据所对应的垫付资金为依据。
第十条  县级商务部门会同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补贴资金审核;市级商务部门会同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抽查复核(具体比例由各市确定),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商务部门提出的资金拨付意见兑付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于2026年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清算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三章  参与商户征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市商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的流程,负责商户征集。各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统一补贴商品库,参与商户共享共用。各市参与商户和商品库报省商务厅备案并提供省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参与商户由各地市结合实际确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和纳税、从事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销售的商户。大卖场管理公司(如有上级法人企业,须经其同意)可组织卖场内符合条件的经营商户统一报名,并承诺对场内参与商户相关经营行为负责。
(二)能够提供配送、安装、调试、保修、收旧等综合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三)遵从本次补贴统一规范和要求,能够与省服务平台对接完成补贴商品信息上传、交易收单和支付等工作。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独立对公账户和开具税务发票能力,有进销存信息化管理系统。
(五)管理运营规范,诚信经营,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四条  参与商户应做到补贴商品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或网页)显著位置注明政府补贴优惠,公开承诺做到不“先涨价后打折”,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伪造冒用能效水效标识,不捆绑、搭售,不拆分发票、虚开发票、凑单开票以及“退货不退补”“一机多卖”,不以任何形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不非法拆解处置回收的废旧家电等产品,如有上述行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第十五条  本着开放、共享的原则,鼓励各电商平台、支付平台、金融机构等在落实管理责任前提下,与省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对接,实现补贴资格“多平台领取、多渠道核销”,提升消费者支付服务体验。
第十六条  各市应按照参与商户“谁推荐(确定)、谁监管、谁兑现”的原则,组织开展商户报名、资金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原则上参与商户在其门店所在地报名。对异地报名的商户,审核确定其参与资格的市要落实主体监管责任,门店所在地的市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市对参与商户及商品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不得以销售额、垫资能力等为由限制市场主体参与,一视同仁支持线上、线下经营主体,以及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活动。
第十八条  省服务平台、参与商户及电商平台应在活动期间规范使用“消费品以旧换新”全国统一标识开展宣传活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活动监管等。
第二十条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加强统筹推进,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各项政策落地见效。若某市用完中央资金额度(含地方配套资金),则超出部分由该地区通过地方资金支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接续政策,确保平稳有序过渡。各市应保障政策实施期间第三方审核、抽查等服务所需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市商务部门应会同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现场检查、暗访等方式,加强交易行为和资金安全的全流程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和政策实施环境。发现问题时,各市要第一时间采取约谈提醒、暂停或取消参与资格、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处置,及时追缴国家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市商务部门应单独设立或依托当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设立消费品以旧换新业务咨询热线,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设立消费者举报投诉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市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解释,并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2025年安徽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在《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纳入可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旧车范围。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安徽省内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个人消费者依照前款规定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须在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所购买的新车,须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

第二条  做好汽车报废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仅部分取得报废旧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所购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4类证明材料,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上述4类证明材料的,可以参照第一条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其中,个人消费者所报废的旧车,须为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所购买的新车,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

个人消费者依照前款规定所报废的旧车,须在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所购买的新车,须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新购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须纳入工信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第四条  报废汽车所有人、新购汽车所有人和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人须为同一个人消费者。

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且所购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报废旧车并购买二手乘用车,以及报废新能源汽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均不属于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 “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开具。

依照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申请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其所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须符合4类证明材料部分取得和全部取得的时间要求。

第六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将补正信息要求反馈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及时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七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后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市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建议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八条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按照9:1的原则共担,省级和市县财政分担办法另行确定。补贴资金超出中央及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综合各地人口、2024年底各市符合条件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各市支持资金规模并预拨各市,支持各市启动相关工作。

第十条  2026年1月31日前,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完成补贴资金最终清算(含已发放和已清算但未发放),报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026年2月10日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汇总各市全年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开展汽车报废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能职责做好《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信息核查、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各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各市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报废更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各市设立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市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第十五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等违法行为,各市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等规定严厉查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市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解释,并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2025年安徽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并在安徽省内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或新能源乘用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的,按消费者所购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价税合计)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新车价格5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含)以下的,燃油乘用车补贴8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0000元;新车价格1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不含)以下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0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2000元;新车价格20万元(含)以上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3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5000元。其中,旧车须在2025年1月8日(含当日,下同)前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新车须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

第二条 做好汽车置换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仅部分取得转让后的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含转让签注)、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3类证明材料,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3类证明材料的,可以参照第一条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其中,个人消费者所转让的旧车,须在2024年9月7日前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所购买的新车,须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登记的乘用车在全国范围内发生所有权转移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转让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获得方式须为“购买”。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安徽省内购买新车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不限安徽省内注册登记)。

第四条  转让旧车所有人、购买新车所有人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人须为同一个人消费者。

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且所购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或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转让旧车并购买二手乘用车的,不属于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公开征选的省服务平台,填报银行卡账号信息(I类账户),旧车车辆识别代号,转让后旧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含转让签注)原件照片、电子件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申请受理地(即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旧车转让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含转让签注)和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

依照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申请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其所提交的转让后旧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含转让签注)和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须符合3类证明材料部分取得和全部取得的时间要求。

第六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地方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申请人通过公开征选的省服务平台查询审核进度。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在系统退回时通过省服务平台将补正信息反馈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及时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七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履行公示程序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市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建议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八条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按照9:1的原则共担,省级和市县财政分担办法另行确定。补贴资金超出中央及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财政自行承担。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综合各市人口、汽车保有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市支持资金规模并预拨各市,支持各市启动相关工作。

第十条  2026年1月31日前,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完成补贴资金最终清算(含已发放和已清算但未发放),报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026年2月10日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汇总各市全年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开展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

各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配合,确保资金安全、审核迅速、发放及时。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各市公安、税务等部门负责补贴申请审核,及时报送资金安排意见。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各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各市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置换更新,不得要求个人消费者在特定汽车销售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转让旧车、购买新车,不得另行设定具有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各市设立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市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第十四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市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解释,并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来源 | 安徽省商务厅

编辑 | 刘宏涛

主编 | 祝本奇

审核 | 王征

药都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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