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亳州警方查处多起
涉及烟花爆竹的案件
多人被处罚
1月16日,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十八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村民徐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经依法检查,在徐某的住处查获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58箱。经查,徐某并无烟花爆竹储存、销售的相关资质。目前,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月22日,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花戏楼派出所接到线索,辖区万达珑悦湾小区一业主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给楼上楼下居民的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在该小区李某家中查获各类烟花爆竹33件。
经调查,李某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目前,李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被依法扣押处置。1月18日,蒙城县公安局立仓派出所联合辖区交警中队在卡点盘查时,发现一辆面包车内装载有大量烟花爆竹。经调查,驾驶人邹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怀远购买34件烟花爆竹准备运输至蒙城,没想到行驶至立仓镇时被民警查获。
近日,民警在对辖区进行检查时,分别在涡阳县石弓镇居民刘某某、丹城镇居民张某某经营的超市中,发现大量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目前,刘某某、张某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
1月19日22时左右,利辛县公安局孙集派出所在夜间巡逻时发现,一小型箱式货车在行驶过程中躲躲闪闪,遂对其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车内装有烟花爆竹45件。经询问,驾驶员潘某某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潘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爆炸物品,非法储存或经营,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历历在目,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红线不容触碰!
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活动,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编辑 | 张妍
主编 | 祝本奇
审核 | 王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