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外伤事故和急性中毒相比,职业病具有一定的潜伏性和迟发性,为了保护罹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经过不断完善政策,我国工伤保险已实现对职工职业生涯的全覆盖,既包括在岗时罹患的职业病,也包括职工离开工作岗位或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又发现的职业病。今天,一起了解关于职业病工伤方面的政策规定。
什么是职业病?
不同时段,患职业病怎么处理?
在岗阶段
2
离职或退休、退职前
3
离岗或退休后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职业病职工还享有哪些权益?
编辑 | 张媛媛
编审 | 黄子涵
终审 | 向昆鹏
监制 | 黎秀禹
新闻热线 | 0857——8345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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