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汉传佛教传戒工作如法如律,促进中国佛教健康传承,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举办传戒法会,须经中国佛教协会统筹安排、审批。未获中国佛教协会正式批准,不得发布与传戒法会相关的公告。
第三条 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为传戒法会的主办单位,寺院为传戒法会的承办单位。
第四条 全国汉传佛教传授三坛大戒,每年安排十次左右。原则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一年只能申请主办一次传戒法会。
第五条 传授三坛大戒的新戒人数,每期在三百五十人以内(同期传授二部僧戒的二座寺院,每寺不超过三百五十人)。
第六条 传授比丘尼戒一律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传授本法尼戒应在尼众寺院进行。
第七条 受戒人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和主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应按照《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做好相应的佛教教职人员备案材料提交和受戒情况告知工作。
第八条 传戒寺院所需戒牒一律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号、颁发。
第九条 传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不得举办与传戒法会无关的其他活动。戒期不得少于一个月。传戒仪轨中烫香疤的习俗,已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