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义工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 义工的注册登记:
(一)申请人向需要义工服务的场所提出申请;
(二)场所应对义工申请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登记身份信息;
(三)对正式登记的义工,明确服务项目,发放义工证件;
第十一条 义工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宗教团体规章制度和场所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根据个人意愿至少参加一项义工服务项目或活动;
(三)在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场所的合法权益、庄严氛围和义工形象;
第十三条 场所可设立专门的义工管理机构或将义工管理职责明确赋予场所现有的内设机构。负责义工管理的场所内设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场所管理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场所义工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建立、保存、变更、注销义工登记信息;
(三)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义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