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范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获市人民政府授权后,面向数据商提供服务,对公共数据加工使用,为其提供开发环境,以及数据商开发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向社会提供使用的行为。《办法》规定了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委员会、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数源部门、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数据商等各方职责,涉及数据供给、运营管理、安全管理、运营监管与激励机制等方面。包括实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建立目录管理机制与更新机制,明确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的统一通道地位,规定运营机构的服务内容与收费原则,强调数据安全责任,建立合规核查机制等,旨在推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充分释放其价值,同时保障数据安全。
《办法》确定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原则,规定了各部门的具体职责,涵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目录编制与更新、汇聚治理等数据供给工作,以及运营机构服务、平台运营、场景挖掘、数据商进驻核查、合规核查、需求对接、申请审核、开发利用协议签订、产品和服务交易、收益分配、社会数据融合、成果回馈等运营管理事项,还强调了安全责任、数据安全、平台安全、网络安全等安全管理要求,以及运营日常监管、运营评价、贡献激励等运营监管与激励机制,最后对争议处置做出了规定。
广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特色:
首创 “运商分离” 模式: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与数据商功能分离,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不参与数据产品开发,数据产品经营权 100% 归属于数据商,避免出现利用运营优势参与数据产品经营而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的问题,培育公平竞争、多方参与、收益共享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生态。
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原则: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遵循 “依法合规、创新驱动、公平透明、公益优先、包容审慎、安全发展” 和 “一场景一申请、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
规范公共数据运营平台: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统一依托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组织实施,不得新建独立的运营渠道;已建成的运营渠道需进行评估整合,纳入公共数据运营平台。
建立合规核查机制:公共数据运营机构通过平台对数据商进驻、公共数据使用申请、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出域等事项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领域展开合规核查。
强调数据安全:除从公开途径合法获取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公开的公共数据外,原始公共数据不得从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直接导出;不可导出可通过可逆模型或算法还原出原始公共数据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也需受到限制;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公共数据应经过脱敏、脱密处理或相关数据主体授权同意后使用。
保障数据质量:数源部门需及时处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过程中反馈的数据质量问题,持续提升公共数据质量。
合理分配收益: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探索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分配规则,按照 “谁贡献、谁受益” 的原则,相关主体合理获取收益。
细化职责分工:明确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委员会、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数源部门)、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数据商等各方的具体职责。
注重数据供给: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数源部门按要求编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数据商分别对相关情况予以相应登记。
优化运营管理: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依据保本微利原则收取合理费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更新机制,适时扩展目录;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不得强行搭售数据增值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方式限制数据商申请使用公共数据。
以下是《广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相较于《广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修改内容的上下文对比:
第一章 总则
目的依据:
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为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充分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此处修改主要是将依据中的部分法律替换为更具针对性的政策文件,使依据更贴合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
基本原则:
征求意见稿: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遵循 “依法合规、创新驱动、包容审慎、安全发展” 和 “一场景一申请、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除从公开途径合法获取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公开的公共数据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在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 “原始数据不出域” 要求开展,以脱敏数据集、数据接口、数据指标、数据报告、数据模型算法、数据应用、数据服务等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形式向社会提供,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与数据商功能分离,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不得从事可能影响数据商公平公正准入的活动及应由数据商开展的相关营利性活动。
办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遵循 “依法合规、创新驱动、公平透明、公益优先、包容审慎、安全发展” 和 “一场景一申请、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除从公开途径合法获取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公开的公共数据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在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 “原始数据不出域” 要求开展,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修改后的原则在表述上更加全面和严谨,增加了 “公平透明”“公益优先” 等原则,同时将对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与数据商功能分离的具体要求移至职责分工章节,使总则部分的原则阐述更聚焦于宏观指导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行政机关职责:
征求意见稿: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相关工作。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健全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组织编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政策、标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安全保障全链条管理体系。监督指导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建立符合数据安全标准的合规核查机制。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作为数源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共数据质量管理,编制和更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向本级政务大数据中心统一汇聚公共数据,参与公共数据使用申请审核,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
办法: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委员会组织领导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相关工作。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筹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健全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组织编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安全保障全链条管理体系。指导监督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依法依规经营。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作为数源部门,编制和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向本级政务大数据中心统一汇聚公共数据,提升公共数据质量,参与公共数据使用申请审核,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增加了 “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 的职责;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职责表述略有调整,使职责划分更清晰合理;数源部门职责中强调了提升公共数据质量。)
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职责:
征求意见稿: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共数据运营工作实施日常监管,做好市政务大数据中心与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的安全对接、数据对接、合规审核等相关工作。
办法: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共数据运营工作实施日常管理,开展公共数据运营合规审核,做好市政务大数据中心与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的对接工作,指导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建立合规核查机制。(职责表述更详细,明确了开展合规审核工作以及指导建立合规核查机制的职责,将 “安全对接、数据对接” 简化为 “对接工作”,突出重点工作内容。)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职责:
征求意见稿: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负责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的建设运营、服务支撑、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建立公共数据运营涉及的技术、安全标准、合规核查机制,以及仿真模拟数据生成、公共数据加工使用、公共数据需求对接、数据商进驻核查等相关工作,监管、核查数据商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行为,保障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流通安全和基于应用场景需求的数据成果回馈。
办法: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负责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的建设运营、服务支撑、运行维护、安全保障,以及公共数据应用场景挖掘、仿真数据生成、公共数据加工使用、公共数据需求对接、公共数据运营合规核查等相关工作,与数据商签订开发利用协议,保障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流通安全和基于应用场景需求的数据成果回馈。数据商基于应用场景需求,通过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开发利用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展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等服务。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与数据商应当功能分离。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在数据商申请使用公共数据时,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也不得以强行搭售数据增值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方式限制数据商申请使用公共数据。(明确了数据商的职责;强调了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与数据商功能分离原则及具体限制要求,使双方职责界定更清晰,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第三章 数据供给
目录管理:
征求意见稿: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管理等相关文件,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管理机制。市、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数源部门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编制工作。数源部门根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相关文件,落实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工作,编制、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并报送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汇总。各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汇总至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汇总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并通过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向社会公开。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目录对接技术标准。经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将审核通过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推送至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并及时更新。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负责公共数据运营平台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的支撑工作。
办法: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数源部门按要求对持有并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编制形成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数据商分别对公共数据的加工使用、开发利用情况予以相应登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应包括数据目录名称、信息资源提供方、数据摘要、信息项名称、授权运营类型、更新频率等内容。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管理机制,组织编制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管理相关规范。市、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数源部门编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数源部门根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相关文件,落实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工作,将本单位编制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报送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各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报送至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汇总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并通过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向社会公开。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目录对接技术标准,经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推送至公共数据运营平台。(新增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及相关各方对数据处理情况登记要求,丰富了目录管理环节的工作内容,完善了数据资源管理流程。)
目录更新机制:
征求意见稿: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更新机制,定期会同相关数源部门、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公共数据运营机构针对公共数据使用需求开展研究,适时扩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
办法: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更新机制,定期会同相关数源部门、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公共数据运营机构针对公共数据使用需求开展研究,适时扩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将参与目录更新研究的部门范围扩大到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使目录更新工作更具全面性和基层参与性。)
第四章 运营管理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服务:
征求意见稿: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当对公共数据进行必要的加工使用,为数据商的开发利用提供软硬件环境和相关支持服务。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可以就其提供的必要的数据加工、算力支持、合规支持等服务向数据商收取合理费用。
办法: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当对公共数据进行必要的加工使用,为数据商的开发利用提供软硬件环境和相关支持服务。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依据保本微利的原则就其提供的必要的数据加工、算力支持、合规支持等服务向数据商收取合理费用。(明确了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收费原则为 “保本微利”,使收费标准更具合理性和规范性。)
统一平台运营:
征求意见稿:公共数据运营平台是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统一通道。数源部门、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依托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组织实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不得新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通道。已建成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通道,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会同数源部门、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等相关方进行评估,在保障可行、安全等前提下进行整合,由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统一对外提供服务。
办法: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统一依托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组织实施,不得新建独立的运营渠道。已建成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渠道,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会同数源部门、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等相关方进行评估,在保障可行、安全等前提下进行整合,将其纳入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将 “通道” 表述调整为 “渠道”,并进一步明确了参与评估和整合工作的部门,使平台运营管理工作的描述更准确和全面。)
数据商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无单独对数据商职责的详细阐述,仅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定义中提及数据商开发利用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向社会提供使用的行为。)
办法:数据商基于应用场景需求,通过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开发利用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展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等服务。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与数据商应当功能分离。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在数据商申请使用公共数据时,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也不得以强行搭售数据增值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方式限制数据商申请使用公共数据。(新增对数据商职责的详细规定,明确其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利用后的一系列服务工作;强调功能分离原则及对公共数据运营机构限制数据商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保障数据商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数据使用申请审核流程:
征求意见稿: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面向数据商制定公共数据使用申请核查规范,规定数据商申请使用公共数据所需的各项材料。制定的核查规范应报送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审核,经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当对公共数据使用申请的合规性进行核查,确保公共数据使用申请符合正当、必要的原则,具有依法合规、明确合理的数据使用目的,并已详细说明应用场景、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及时将核查后的公共数据使用申请汇总提交至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审核。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数据使用申请审核机制。数源部门进行公共数据使用申请审核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并将结果反馈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由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及时反馈申请数据商。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进行公共数据使用申请审核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并将结果反馈数源部门、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由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及时反馈申请数据商。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进行公共数据使用申请审核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并将结果反馈数源部门、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由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及时反馈申请数据商。
办法: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面向数据商制定公共数据使用申请核查规范,规定数据商申请使用公共数据所需的各项材料,包括公共数据应用场景、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期限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制定的核查规范应报送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当通过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公共数据使用申请的合规性作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过市政务大数据中心报送至数源部门、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公共数据使用申请核查未通过的,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及时反馈提出申请的数据商。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数据使用申请审核机制,并制定公共数据使用申请审核规范。数源部门、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依据公共数据使用申请审核规范通过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开展审核工作。数源部门进行公共数据使用申请审核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并将结果反馈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由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及时反馈提出申请的数据商。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进行公共数据使用申请审核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并将结果反馈数源部门、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由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及时反馈提出申请的数据商。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进行公共数据使用申请审核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并将结果反馈数源部门、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由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及时反馈提出申请的数据商。公共数据使用申请审核未通过的,数源部门、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应明确列出未通过审核的理由,并及时告知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由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及时反馈提出申请的数据商。数源部门、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未能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核且未正式提出延期审核申请的,视为同意公共数据使用申请。(详细规定了公共数据使用申请核查规范的内容要求;明确了核查结果和审核结果的反馈路径;延长了数源部门、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的审核时限;增加了未通过审核的理由告知要求以及未按时审核的视为同意的规定,使数据使用申请审核流程更加严谨、规范和合理。)
数据产品和服务出域核查:
征求意见稿: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出域进行合规核查,核查通过并报送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备案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方可出域。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定期将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出域情况上报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
办法: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出域核查规范,并报送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通过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出域进行合规核查。核查通过并报送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备案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方可出域。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定期将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出域情况报送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新增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制定出域核查规范并报送审核的要求,强化了出域核查环节的规范性。)
第五章 安全管理
安全责任:
征求意见稿: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联合数源部门、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全流程可追溯的安全监管体系,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协同监管机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过程中落实 “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的数据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排查可能影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关键监管点的风险隐患并及时整改。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加强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和合法运营管理,确保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行为留痕、责任可究。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单位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处置。数据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协议的约定进行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使用,保障数据安全,并反馈数据开发利用情况。不得违反约定将获取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办法: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联合数源部门、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全流程可追溯的安全监管体系,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协同监管机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过程中落实 “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的数据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排查可能影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关键监管点的风险隐患。排查中发现有影响数据安全的行为,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向公共数据运营平台提供公共数据,并待问题整改完成后,重新恢复提供公共数据。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加强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和合法运营管理,确保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行为留痕、责任可究。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单位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处理。数据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协议的约定进行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使用,保障数据安全,并反馈数据开发利用情况。不得违反协议约定将获取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在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部分,明确了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在发现影响数据安全行为时的处置措施,即有权暂停数据提供,增强了对数据安全风险的管控力度。)
数据安全:
征求意见稿: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需经核查后方可出域,形成运营全过程可记录、可审计、可追溯的管控机制。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场景分类做好数据安全应急预案,构建公共数据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健全高效的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体系,确保公共数据安全,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除从公开途径合法获取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公开的公共数据外,原始公共数据不得从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直接导出。不可导出可通过可逆模型或算法还原出原始公共数据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公共数据,应经过脱敏、脱密处理或经相关数据所指向的数据主体依法授权同意后使用。
办法:(内容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未做实质性修改,主要强调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各环节的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监管机制、应急预案、技术防护体系以及数据处理要求等,确保公共数据在授权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
平台安全:
征求意见稿: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保障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的安全合规运营,制定相关平台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技术投入和运维管理,会同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确保公共数据运营平台与市政务大数据中心的安全对接,并制定平台应急预案。公共数据运营平台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上报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
办法: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保障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的安全合规运营,制定相关平台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技术投入和运维管理,会同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落实公共数据运营平台与市政务大数据中心的安全对接,并制定平台应急预案。公共数据运营平台须遵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达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的日常检查,定期将检查情况报送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将 “确保” 安全对接表述调整为 “落实” 安全对接,使表述更准确地体现工作要求;将 “监督检查” 调整为 “日常检查”,简化表述但检查工作实质未变。)
第六章 运营监管机制
运营日常监管机制:
征求意见稿: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在公共数据加工使用、数据商进驻核查、公共数据使用申请、数据商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出域合规核查等工作中制定的相关规范标准文件。相关规范标准文件经上报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中的监管实施细则,对公共数据加工使用、数据商进驻核查、公共数据使用申请、数据商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出域合规核查等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根据监管实施细则,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公共数据运营工作不规范或有损公共数据安全的情况,及时向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将公共数据运营工作中制定的规范标准文件,公共数据加工使用、数据商进驻核查、公共数据使用申请、数据商开发利用核查、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出域合规核查、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场交易等工作情况定期报送至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并接受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的定期检查、抽查。
办法: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并开展日常管理,对公共数据运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经检查认为公共数据运营工作不规范或有损公共数据安全的情况,及时向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并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将公共数据运营工作相关情况定期报送至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并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简化了运营日常监管机制的表述,将部分职责内容进行整合,突出了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定期检查、信息披露及社会监督等重点工作;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的工作要求也相应简化,强调了信息报送和社会监督接受。)
运营评价机制:
征求意见稿: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进行评价。数源部门、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数据商对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评价情况纳入评价内容。评价标准由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障、绩效评价等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办法:(将运营评价机制相关内容整合到运营监管机制章节,强调了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对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的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含多方面评价情况,同时公共数据运营机构需配合评估并如实提供资料,整体内容未做实质性删减或修改,主要是结构调整。)
贡献激励:
征求意见稿: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将数源部门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中的贡献情况纳入年度广州市公共数据管理能力评估指标体系。
办法:(将贡献激励相关内容整合到运营监管机制章节,整体内容未做实质性修改,强调了数源部门工作情况在公共数据管理能力评估中的体现,调整后的结构使运营监管相关内容更集中。)
第七章 争议处置
行政机关争议处置:
征求意见稿:数源部门关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范围、数据权益等事项存在争议的,由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或数源部门与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存在争议的,由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一上报至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委员会处理。
办法:(内容与征求意见稿一致,明确了数源部门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事项争议时的解决途径,即先由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协调,不成则上报至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委员会处理。)
数据商争议:
征求意见稿:数据商关于平台管理规则、平台进驻申请结果、公共数据使用申请结果、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出域合规核查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向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提出申诉。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展开调查,听取各方意见,原则上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果情况较为复杂,或者涉及其他数源部门,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应立即报送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处理。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办法:数据商关于平台管理规则、平台进驻申请结果、公共数据使用申请结果、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出域合规核查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向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报送相关材料,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果情况较为复杂,或者涉及其他数源部门,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简化了数据商争议申诉的处理流程,由向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申诉改为直接向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申诉,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争议解决效率。)
第八章 附则
兜底条款:
征求意见稿: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依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实施细则。
办法:(内容与征求意见稿一致,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与上级规定的关系以及各区制定实施细则的依据,确保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有效期:
征求意见稿: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办法:(内容与征求意见稿一致,规定了办法的有效期,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工作提供了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制度保障。)
解释权:
征求意见稿:本办法由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办法:(内容与征求意见稿一致,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便于在实施过程中对办法相关问题进行统一解释和说明。)
审核:全域数字化转型
以下数字菁英培训基地课程
数字菁英网为百万数字中国的设计者和建设者服务,下有数据x全域数字化转型、全域数字化转型、数字菁英社、首席数据官GovCDO、数据管理圈GovCDO、数据质量万里行等,服务公共数据、数字政府、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数字乡村等新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