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yer online
律 师 在 线
潘女士与徐先生在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短暂的相处后在同年8月登记结婚,起初二人生活虽平淡,却也和和美美。2005年,潘女士诞下一女徐某一,又于2011年育有一子徐某二。自孩子出生后,潘女士便辞去工作在家带孩子,偶尔外出干点兼职补贴家用。然而,在潘女士专心于家庭,忙碌于日常琐事和孩子教育之时,徐先生却自2018年开始与他人同居,在此期间,徐先生不仅不支付孩子的生活费,还频频对潘女士实施冷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难以继续生活。二人在经人调解后感情仍未见好转,徐先生借此在2019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最终被法院驳回,希望二人能够重归于好。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徐先生不但不珍惜此次来之不易的机会,反而在不久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面对徐先生的如此行径,潘女士已彻底心灰意冷,遂同意结束这段失败的婚姻,同时提起反诉,主张孩子徐某二由潘女士抚养,徐先生应当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此外还主张徐先生向潘女士支付损害赔偿金3万元。然而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并未支持潘女士的全部诉请。
此种情况下,为了寻求法律的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潘女士慕名找到了我所婚姻家事部的李露律师和王静律师。
李露、王静律师在接到潘女士的委托后,认真梳理了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认为徐先生之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婚内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对此潘女士有权请求徐先生向其支付损害赔偿金。故两位律师在征得潘女士许可后,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判决抚养费1000元无法满足婚生子徐某二的生活与学习所需,应改为每月3000元,自2021年3月起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独立生活为止。
婚生子徐某二就读于长安美林小学,一年仅学费就是6600元。课外补习的费用每年也是近万元,加之日常生活所需,原审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实在难以维持,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生活与学习的费用必定逐年增加,为了能够给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按照民法典1084条和1085条离婚后子女基本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利益的原则出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将婚生子徐某二的抚养费改为每月3000元较为适宜。
二、一审酌定经济帮助金3万元过低,二审判决应酌定给付 10万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子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经济补偿主要是考虑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结婚21年,为被上诉人生儿育女,相夫教子、照顾家庭,为贴补家用四处打工,含辛茹苦。而被上诉人不仅开办公司还经营工作室,收人较高,其有能力也有义务给付上诉人10万元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只酌定给付3万元经济帮助金过低,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三、被上诉人存在婚内出轨情形,一审法院未对此给予认定,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长期与他人同居,上诉人在一审中己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属于婚姻过错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进行赔偿于法有据。同时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子女和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因潘女士、徐先生双方均未提供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一审法院结合当地经济情况,酌情认定双方对各自不直接抚养的孩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各自年满十八岁,判决并无不当,潘女士上诉请求改判徐先生每月付抚养费3000元,依据不足。而一审法院考虑到潘女士在孩子出生后,主要在家照看孩子,经济能力有限,本着对妇女儿童的照顾,徐先生在离婚后应适当给予潘女士一定的经济帮助,一审法院酌定为30000元,判决亦无不当之处,潘女士上诉请求改判徐先生支付其经济帮助金100000元,依据不足。对于潘女士反诉要求徐先生因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诉求,因潘女士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为止,案件告一段落。
在本案中不难看出,律师和潘小姐的诉请最终并未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深究其背后的原因,即在于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经济收入水平及婚内存在重大过错情形。故潘女士要求徐先生给予赔偿时才会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请。
实践中,因“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类的法定情形存在一定的认定标准,举证较为严格,相比之下,目前《民法典》下对“一般出轨情形”通过积极举证获得支持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的可能较大。出轨的举证包括不限于录音、录像、照片、微信(QQ、短信)等聊天记录、保证书、离婚协议、非婚生子女出生证明、户口本、亲自鉴定报告、住宿(开房)记录、转账(留言)记录、(嫖娼卖淫)治安处罚记录等。需注意,如为过错方出具的保证书、离婚协议等,签署时有必要确保对方自愿而非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否则可能被认定效力存在瑕疵。
因此,婚内无过错方如果想要多分财产或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合法、有效地搜集和固定证据,以期在日后离婚谈判或诉讼中占据优势地位,不至于陷入被动,最终“人财两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李 露 律 师
李露律师,女,中共党员,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陕西省优秀律师;陕西省三八红旗手;西安市三八红旗手;省妇联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西安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莲湖区普法工作先进个人;西安报业传媒集团公益律师团首批公益律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首批听证员;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西部电影频道融媒体《家事有约》栏目常驻嘉宾。
李露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婚姻家事领域案件研究及代理,业务范围涵盖非诉讼调解、婚前婚后财富规划、婚姻家庭关系修复;离婚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等业务。共计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千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执业过程中,凭借女性特有的观察力和亲和力,做到情与法相结合,积极做好调解工作,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办理的案件大多以调解方式结案,深受当事人好评。李露律师热心公益,积极普法,多年来持续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行公益普法宣讲,开展婚姻家事普法讲座百余场,线上线下累计受众人数多达百万余人。2023年6月在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成立“李露家事法律工作室”。李露律师团队编著《如此家事》一书。目前担任西安市妇联法律顾问。
法律咨询/援助热线
1361921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