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当先锋 朝夕不倦 | 唐晶晶:在为民而行的路上逐梦成长

政务   2024-11-05 18:26   辽宁  


唐晶晶,女,1986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工作以来,荣记个人三等功3次、个人嘉奖1次。2024年10月,荣获“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业务能手”称号,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人才库。

精研业务保持学习状态


自2013年入职沈河区检察院以来,唐晶晶先后从事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工作岗位虽进行过调整,但她对待工作的热情态度和严谨作风始终不变,办结的342件一审公诉案件、61件民事监督案件、66件行政监督案件和50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件无一错案和瑕疵案件。


不同领域检察业务的调整,对检察官的法律功底和业务能力都有着极高的要求,每到一个新的岗位,唐晶晶总会感到“本领恐慌”。保持有针对性地学习,就成为了她快速适应新岗位的有力抓手。走进唐晶晶的办公室,一摞摞卷宗整齐的码放在办公桌上,各类法律书籍按照功能属性有序摆放在屋内的各个角落,方便按需查阅。对于唐晶晶而言,学习就像家常便饭,是工作生活中必须要做的事。她撰写的《检察指导案例的效力研究》等理论调研文章在辽宁省政法理论年会等活动中多次获奖。

办精“小案”为民纾难解困


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干警,唐晶晶办理的多是“小案”,但她深知任何一个案件都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的直观司法感受以及检察形象的日常塑造,她始终坚持“小案”不小看、“小案” 不小办的观念,以“如我在诉”的态度,扎扎实实解决好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2024年4月,唐晶晶承办的韩某等人与某银行、某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系列案件中的最后一起案件也完成改判,韩某等人不再承担民事责任,终于不用再受“老赖”之名所累,回归正常生活。自2022年起,韩某等人陆续来到沈河区检察院申请监督,他们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某房产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被某银行起诉至沈河区法院,法院判决韩某等人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该房产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作为承办检察官,唐晶晶从审判卷宗材料里发现,卷宗里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都有韩某等人的签字和捺印。起诉时韩某等人“授权”的代理人均为金某,金某出庭时同意原告全部诉求,整个诉讼过程没有对抗性。唐晶晶立刻意识到,“诉讼过程有猫腻”。她准确调取到关键证据,确定文件中的签名和捺印指纹均不是韩某等人所留。同时,查询涉案房屋权属状况得知,该房屋尚无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亦未办理预告登记、抵押登记。


至此案件事实浮出水面。该房产公司为获取贷款虚构当事人签字获取贷款后统一按期进行还款,在因无法还款被银行起诉后又伪造授权委托书由该公司人员金某以委托人身份代为出庭诉讼。目前,经民事裁判结果精准监督后法院予以改判韩某等人的征信已恢复正常。

总结经验提升综合能力


作为部门副职,唐晶晶注重在履职办案中锻炼自身的提炼总结能力、宣传推广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唐晶晶始终践行由“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的理念,积极推动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机制建设,与区法院、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签署《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联合协调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


办理案件之余,唐晶晶积极总结办案经验,她起草的多篇新闻宣传稿件被《法治日报》《检察日报》《辽宁法治报》等主流媒体采用,办理并撰写的一件行政检察监督案件被最高检、省检察院和市检察公众号推广。撰写的多篇工作经验材料被省院内网“经典案例”栏目和《辽宁检察工作情况》转发。


2022年以来,唐晶晶妥善接待群众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来信、来访,多次通过检察听证、检察和解等机制促进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作为一名新时代的青年检察官,无论身处什么岗位,唐晶晶始终坚守初心使命,一如既往敬畏法律,严守底线,坚持学习,将体悟到的新理念新精神,用于指导民事检察实践,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中,践行司法为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出品

图片:宫晓天

编辑:刘彤彤

制作:戴羽彤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立足检察职能、推进检务公开,强化法律监督,传递法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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