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扶贫款”为诱饵,再以“刷流水做任务”为领取前提,让人以为天降巨额扶贫资金,殊不知是犯罪分子精心布置的陷阱。经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2月23日,该县法院判决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4年7月30日,吕某收到一条微信好友申请,添加对方微信后,这个自称叫“李艳”的人表示国家新一轮乡村振兴扶贫政策已经试行,在名单里有吕某的名额,邀请其添加“扶贫专员”微信并进群免费领取150万元扶贫资金。吕某信以为真,遂添加“接待部小刘”的微信,对方要求其下载“筑梦”App并填写个人身份信息用于资金审核。吕某按照要求填写身份证号等信息,对方表示审核通过,但是在领取扶贫资金前需要提供银行卡用来接收扶贫资金以及刷流水做任务。吕某为获取扶贫款表示同意,随后对方为吕某制定了武汉出行计划。吕某按照指示于8月10日前往武汉市与对方碰面,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操作转账,几天后吕某发现自己的手机号还有话费但是停机了,于是到营业厅查询后得知其手机号码涉诈,才意识到对方可能是电信诈骗分子。8月20日,对方找到吕某要求其取现完成任务,吕某心存侥幸仍然配合对方将转入卡内的2万元取现后再存入到指定账户中。2天后吕某账户又陆续进入8.6万元,吕某将该笔钱取出。2024年9月18日,蕲春县公安局将吕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至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讯问时,吕某一直辩解自己是为了领取扶贫款受他人欺骗才按对方所说提供银行卡转账。但经承办人仔细阅卷后发现2024年8月10日吕某前往武汉的来回交通费、住宿费均由对方承担,且对方在与吕某碰面后在酒店单独开了一个房间专门用于操作银行卡转账;2024年8月13日,吕某在移动营业厅查询过自己出借的手机号码,查询结果显示该号码涉及电信诈骗;2024年8月19日,吕某在微信上质问对方并表示自己怀疑是洗钱。而这些均发生在吕某取现行为之前,以上行为足以证实其主观明知。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吕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退赔上游电信诈骗被害人损失。
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国家的各类福利政策均有正规的申请渠道和流程,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查证信息的真实性,切勿相信非官方、私下联系的方式领取。同时在面对数额巨大的获利时要保持警惕,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轻易将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等出借和出售给他人,在内心产生疑虑和收到官方提醒时应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不能心存侥幸,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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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湖北识度律师事务所 王有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