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将至,为做好我县春节期间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减少大气污染、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营造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25年蕲春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县城区范围内,以下区域(场所)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集贸市场、商场、中心广场、公园、建筑物内部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五)城区内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范围内;(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学校等场所;(七)文物保护单位、公墓、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馆、影院等公共文化场所;(九)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十)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一)除夕(1月28日)中午12:00至正月初一(1月29日)凌晨1:00;(二)正月初一、正月初二(1月29日、1月30日)早晨8:00至中午12:00;(三)正月十五(2月12日)中午12:00至晚上20:00。(四)种类要求:限放区域只限于燃放正规厂家生产的小烟花、小鞭炮等危险性小的产品。禁止燃放“春雷”“迫击炮”“加特林”“烟花弹”等爆炸性强、危险程度高的产品,禁止升放“孔明灯”。(一)定点燃放地点:蕲河景观带(梅家塘大桥上下游50米之外各300米堤岸段);(二)定点燃放时间:除夕(1月28日)晚上18:00至正月初一(1月29日)凌晨1:00;(三)正月初一、正月初二(1月29日、1月30日)晚上18:00至22:00;(四)正月十五(2月12日)晚上18:00至22:00;(五)种类要求:提倡燃放环保型烟花,可以燃放正规厂家生产和正规经销商销售的C、D级烟花爆竹。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做到: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楼道、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在确保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消防安全的情况下安全燃放。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声明:本文图片、文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标注错误或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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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湖北识度律师事务所 王有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