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七批),开州法院《邱某诉陈某、张某林、张某芳等继承纠纷案》入选!
邱某诉陈某、张某林、张某芳等
继承纠纷案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案件信息
案号:(2023)渝0154民初7501号
法院: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健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与陈某共同生育一儿一女,女儿张某珍远嫁外地多年,少有机会回乡探望父母;儿子张某超与儿媳邱某结婚后便一直与二老共同生活并生育张某林、张某芳等三个子女。张某夫妇早年在老家修建房屋一栋,邱某夫妻也出力帮忙;2011年该房屋办理房地产权权属登记,登记权利人为张某。张某生前重病卧床数年而生活不能自理,老伴也高龄行动不便,儿子常年在外奔波,居家护理、外出就医、康复活动等全部落在邱某一人肩上直至2015年老人去世。2017年张某超突发疾病死亡,邱某独自负担起照顾年迈婆母以及养育三个子女的责任,至今未选择再嫁。邱某与丈夫张某超名下并无房产,鉴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因素,邱某便提出将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陈某则以邱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没有资格继承房屋为由拒绝。邱某遂以其对张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将陈某、张某林、张某芳等人诉至法院,请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张某名下房屋遗产部分进行继承。
裁判结果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与张某超结婚后共同照顾公婆多年,且在张某超外出务工的同时,邱某主要承担着对张某的居家护理、外出就医、康复活动等主要赡养义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张某去世后邱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相应的遗产。家和万事兴,母慈子方孝。邱某履行赡养义务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障,但却不应因遗产继承发生矛盾而僵化婆媳关系,影响家庭和谐,遂承办人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实现全部继承人均同意邱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案涉房屋,且陈某自愿将其享有的份额赠与邱某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儿媳与公婆本无血缘关系,双方系依赖于儿媳与儿子之间夫妻关系衍生的姻亲关系,儿媳对公婆并无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儿媳基于对家庭的情感,愿意共同赡养、照顾老人,特别是丧偶后仍继续对公婆生活上予以照顾、经济上予以支持、精神上给予慰藉而实际尽到了赡养义务,依法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去世公婆的遗产。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很好地实现了情理法的和谐共存,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涵养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极大地彰显了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价值取向,对于践行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撰稿:谭富强
编辑:张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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