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
规 定
3.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参与黄赌毒等。
4.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5.不得在任何场合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6.不得违反教学纪律,不得擅自迟到、早退、旷课、拖堂、加课、调课、换课、代课、坐着上课、无教案上课、上课时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7.不得在工作时间做出吸烟、饮酒、打游戏、玩手机、看视频、网络购物、炒股、擦车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8.不得不思进取、消极怠工、慵懒无为、敷衍教学,不认真备课及批改作业,不认真辅导学生等。
9.不得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10.不得扰乱教学秩序,或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
11.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房屋和设备。
12.不得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
13.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确负面影响。
14.不得违背课标、随意提高教学难度和加快教学进度、“非零起点”教学、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
15.不得违规布置家庭作业或有加重学生学习负担、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
16.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17.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18.不得讽刺、挖苦、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等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19.不得对校园欺凌疏于预防、处置,未尽到相应职责,发生校园欺凌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故意偏袒一方,致使学生伤害加重,不得瞒报、谎报校园欺凌情况,妨碍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校园欺凌管理职责。
20.不得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21.义务教育学段不得公开排列学生的考试名次,不得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22.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教研科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3.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4.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25.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
26.除非出于专业与法律的需要,不得泄露学生、同事或学生家长的隐私信息。
27.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或以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28.不得训斥、指责学生家长,或给家长布置本应由教师完成的专业任务。
29.不得在教职工中做搬弄是非、拉帮结派、推诿拆台、造谣生事、打架斗殴、打击报复等有损集体荣誉和不利同事团结的事。
30.不得在专业活动中故意羞辱同事,伤害其自尊及在学生中的形象。
31.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上署名。
32.不得在科研工作中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与学术影响谋取私利。
33.不得将专业性的教育教学任务交付给非专业人士执行。
34.不得在国家教育考试监考、评卷、统分中组织、参与作弊,或有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35.不得有违反师德师风,败坏教师声誉的其他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