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饮酒隐患大,五华检察守护“未”来刻不容缓

政务   2024-12-14 17:16   云南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他们正处在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饮酒不仅损害身体健康,还会影响性格塑造,甚至让他们做出一些错误的判断和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严重的可能还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那些本应该进行劝阻和良性引导的商家,因利益驱使违反法律向未成年人售卖酒制品,这些商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近日,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发现本市五华区一小区便利店对进店消费的未成年人未按照规定核实年龄信息,并向其出售多瓶啤酒。


经调查,确定该场所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制品的行为确实存在,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啤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影响不特定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近日,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与五华区酒类市场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面对面磋商,督促该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抓牢抓实酒类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经营。该部门表示对案件反映出的问题高度重视,会在今后工作中加强监管。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饮酒会对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在此,温馨提醒各位商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法律容不得一点侥幸,知法犯法,不遵法律,终将受到道德的谴责与法律的制裁。


护“未”先行,非“成”勿饮。下一步,五华区检察院将整合区市场监管局、公安五华分局以及辖区内多所学校等相关部门的力量,持续深入推进保护未成年人专项行动。同时,继续强化市场经营主体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认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推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氛围,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 | 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 | 胡韦弦

编审 | 孙啸武  余音瑶

终审 | 卢婵  杨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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