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千万元买的房子未按约定交付引纠纷,当事人起诉至文昌法院→

时事   2024-12-15 18:29   海南  

近日

文昌市法院审理了一宗

涉及千万余元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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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元房款“打水漂”?


小傅和小娟与某公司于2021年5月签订了《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小傅和小娟向某公司购买四套预售商品房,价款共计1500余万元。某公司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小傅和小娟交付商品房,如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商品房交付给小傅和小娟,则需支付违约金(已付房价款×逾期天数×万分之一)。


签订合同后,小傅向某公司转账合计7685358元。2021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小傅的商业贷款合计7640000元转至某公司。某公司也向小傅和小娟开具了价税共计7685358元的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2021年12月31日,小傅向某公司工作人员了解商品房的交付问题,但某公司表示未能按约定交房。小傅和小娟遂向文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跑路”的公司法人担责?


然而,面对原告的起诉,某公司却有一套自己的说辞。


某公司辩称,老李才是项目开发的责任人,老李负责项目合作开发的资金和开发全过程。在2021年2月到2022年12月底期间,老李骗取了法定代表人职务以及公司公章和全部证照。2023年3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才依法变更完毕,但是老李在这之前已经将公司所有资金提走。小傅和小娟购买商品房的所有钱款均由老李所收,所有的责任也应由老李承担,公司不应担责。


“宫斗”非正当理由


近日,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傅和小娟与某公司签订的《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小傅和小娟已依约向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该公司应依约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案涉商品房交付小傅和小娟使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公司未按约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小傅和小娟交房,小傅和小娟主张该公司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房款1532535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某公司辩解案涉项目是老李负责项目合作开发的资金和开发全过程,应由老李承担责任,因某公司与老李之间的纠纷系其内部争议,不能作为某公司免除合同责任的抗辩,故某公司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文昌法院的法官介绍,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作为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二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阶段,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若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遵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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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监制:李灏

值班主任:叶坚

记者:吴岳文

编辑:冯子涵

封面源于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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