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琼海法院公布一起案件
男女双方起诉离婚
却发现孩子并非男方亲生
于是男方起诉妻子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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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初,原告甲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乙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年五月举行婚礼,原告为此支付彩礼及婚礼费用十余万元,同年10月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一周,乙产下一子取名甲某1。甲某1出生后,由甲父母实际抚养。而后乙两次怀孕但均终止妊娠。因甲乙二人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导致婚后矛盾不断,夫妻感情最终破裂。甲于2024年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委托鉴定,排除甲是甲某1的生物学父亲。甲要求法院判令乙返还全部彩礼10万元、同时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返还甲实际支付甲某1的抚养费,并承担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为维护善良风俗,弘扬家庭美德,忠实义务的履行不应始于婚姻关系缔结之后,而应合理延伸至婚姻关系缔结过程,即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应在婚前对是否结婚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向对方坦诚相告。
被告乙在与原告甲同居期间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并怀孕,而后隐瞒这一重要事实与甲结婚,致使甲误将该受孕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破坏了甲对婚姻关系的合理期待,影响了文明和谐家庭关系的建立,给甲及其家人造成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乙的行为违反了忠实义务,违背了善良风俗,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存在重大过错。结合乙的过错程度、二人共同生活、婚内孕育情况及当地习俗,判定乙返还彩礼5万元、同时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返还甲实际支付抚养费、并赔偿2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案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兼顾公平公正原则,实现了让过错方受到惩罚,让无过错方得到补偿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仅有力维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更在价值观层面对婚姻关系中的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有助于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来源:琼海法院
监制:李灏
值班主任:叶坚
编辑:冯子涵
封面源于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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