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文昌市人民法院宣判
一起贩卖假毒品案件
被告人Z某因犯贩卖毒品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并处罚金8000元
违法所得2300元予以没收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19日,购毒人员F某某主动联系被告人Z某,欲向其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弹头”。二人在约定地点见面交易,F某某支付750元毒资,Z某将1支电子烟“弹头”交给F某某。1月28日,F某某再次联系Z某,依旧是750元毒资和1支电子烟“弹头”,一手交钱一手交物。
次日,另一名购毒人员L某经F某某介绍联系Z某,欲购买2支上述同款“弹头”,并转账800元。在双方到达交易地点欲进行交易时,Z某发现公安民警,便放弃交易并将随身携带准备交易的2个电子烟“弹头”丢弃、逃跑,但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扣押的2支电子烟“弹头”均未检出依托咪酯成分。Z某、F某某、L某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结果均呈阴性。
文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Z某以贩卖毒品的故意,多次将不含有依托咪酯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弹头”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Z某所贩卖的毒品经鉴定未含有国家列管的毒品成分,且其并未知道该情况,贩卖毒品的行为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退缴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来源:文昌法院微信公众号
监制:李灏
值班主任:叶晨曲
编辑:陈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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