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令,让“旅拍新郎”秒变“留守新郎”

政务   2024-10-31 17:24   重庆  


飞机,不是不让你坐,是法律规定、天命难违,你有不缴房租的“自由”,我有“限制高消费”的对策。百因必有果,你的对手就是我。



近日,云阳法院执行局在处置一起租赁合同执行案中,利用工作微信斡旋联系,缜密捕捉被执行人脱口而出的“破绽”线索,破僵化硬不走老路,主动创造“执行黄金期”,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取得良好法律效果。


被执行人程某系95后,与云阳某商圈商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经营理发,合同期自2021年3月至2026年1月。支付两年后,程某拒不兑现后续房租。2024年5月,商管将程某诉至云阳法院,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程某于10日内支付下欠截止2024年4月的租金合计44808元,但程某经多次催讨仍不支付。10月初,商管向云阳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收案后,承办法官先与程某电话沟通,后又通过工作微信尝试说服,程某均各种理由拖延搪塞不予配合。10月13日晚9点,程某一句随口闲聊,却让法官打起了精神。


“那先这样,下周三过后再看,因为我这几天要出去拍婚纱照。”


看上去很“讲道理”的程某一句话让法官陷入了沉思


闻言,一个大胆的想法在承办人脑中闪过:可不可以...在“限高令”上想点办法?


起初,法官还在斟酌,一是道德,坏人美事总觉有些思想包袱;二是余地,给个短暂机会,天堑或许变通途。但转念一想,机票能改签,程某失去的只是小钱、分钟,而五位数的房租却已拖欠上年,加之之后聊天沟通,程某毫无偿还意愿,法官遂下定决心好好“掰掰手腕”。


程某原定16日左右前往厦门,17号拍摄婚纱照,18日返程。了解到日程安排后,法官在17日提交限高申请并于当日生效。此时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法官想的是,人在外地,吃饭、住宿、交通,两眼一睁便是开销,也要让程某好好尝尝“束手无策”“看人吃饭”的滋味,最终达到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效果。


果不其然,18日上午近11点,程某匆忙来电,表示自己被机场安检拦截,此时距离飞机起飞仅有不到两小时,请求法官网开一面解除限高,不要让自己从潇洒的“旅拍新郎”变成孤单的“留守新郎”。


是的,我们也意识到对了


法官早已蓄势待发,拿出腹稿告知其只要尽快兑现,法院将即时办理。后程某与商管代理律师沟通后,先行转账31289元案款及377元执行费,最终在解除限高后于当日改签返回云阳。下欠的14187元案款,程某于10月25日支付,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程某在得知限高后一小时内完成转账



法官提醒


    信用是个人和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深刻影响着行为人的方方面面。

    以本案为例,程某年轻帅气、开有门店,即将走进婚姻殿堂,本是幸福的开端。却因拖欠终应履行的房租“因小失大”,在未来的配偶面前失了分寸、丢了颜面。据了解,程某至今仍在经营门店,可以预见,若是程某“一切照旧”,纠纷仍将在所难免,法律“毖后”也会“惩前”,此结果并非所愿。

    合同白纸黑字,若是程某心有不甘,不论是经济利益还是服务缺陷,大可依照权利义务、解除条款友好协商,继续经营坐等事发,只能将自己陷入不义。

    同时,本案的“限高令”也充满警示,提醒着每一位公民和企业,应时刻维护自身的信用健康。有法不依、欠钱不还,最终丧失的是不仅是个人的信誉,还有出行的便利、居家的安稳、亲朋的认可。与其推诿拖延最终就范,失了庄重,不如早早履行有拿有还,身心自在。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文字:刘虎 黄一航



云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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