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的大门怎么开
是不是自己说了算?
近日,云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
判决被告将其改装后的外开门
恢复为原本的内开门
龙女士与胡女士系云阳某小区邻居,两家房屋左右相邻,龙女士通行时需经过胡女士家门。胡女士在装修自家房屋时,在未征得龙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入户门由原来交房时的内开门改装为外开门,严重影响龙女士的正常通行,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龙女士多次向小区物业投诉,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求胡女士限期整改、且经所在社区等部门调解均无果。龙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胡女士将入户门的外开门改为内开门。
云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任何一方行使民事权利均不宜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已经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
本案中,原告龙女士与被告胡女士相邻而居,理应和睦相处,但是被告胡女士在装修房屋时未经龙女士同意,擅自将原本设计的入户内开门改为外开门,其行为占用了公共通道,且给原告龙女士正常出行造成事实上的妨碍和潜在的危险。
法院遂判决被告胡女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改装后的外开门恢复为原本的内开门。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一般入户门外的通道属于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共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当事人在追求美好生活的同时,应尽量减少给相邻权利人生活带来不便,不得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相邻权利人的不便之上。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业主为了扩充室内空间、放置物品、便利生活等原因,擅自将其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该行为不仅会损害其他业主的共有权益,而且会给相邻业主的正常通行造成阻碍,在极端情况下遇到突发事件紧急逃生时极易造成疏散隐患。
因此,邻里之间应当秉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理念,不应随意超越权利边界实施民事行为,擅自更改入户门朝向、更改入户门位置、堆放物品占用公共通道等行为均不可取,将面临诉讼风险,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来源:市高法 新重庆-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