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济宁高新区法院:凝聚执行合力 破解民生难题

政务   2024-12-23 20:21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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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济宁高新区管委会法治高新主题系列(第5场)“凝聚执行合力,破解民生难题”主题新闻发布会举行。发布会向与会媒体代表介绍了2024年1-11月份高新区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问题。

2024年1-11月份

高新区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情况

济宁高新区法院党组成员

副院长 朱秀平

近年来,高新区法院牢牢坚持党对执行工作的绝对领导,主动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问题,强化履职尽责,加强作风建设,不断满足群众新期待新要求,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司法力量。今年以来,共计新收各类执行案件4296件,结案率83.24%,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32.68%,执行到位率64.15%,终本率17.18%。主要执行质效指标均优于合理区间。



聚焦执行管理

恪尽职守提升办案质效



充实执行力量。将年富力强、敢打能拼的员额法官调整到执行队伍,培养优秀书记员并调整至法官助理队伍,提升执行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加强监督管理。坚持周一法官晨会、类案会商、重点案件集体研讨等工作制度,共同研究疑难业务问题及工作重点。加强科学管理,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借助执行系统,强化流程监管,规范执行行为。加强对案款发放监督,及时将执行到的“真金白银”交到群众手中,确保案款实现动态清零。

创新工作机制。深化繁简分流、事务集约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成立快执团队,平均办案周期进一步缩短,执行效率进一步提升。加大财产处置力度,网络司法拍卖房产、车辆等251件次,加快财产变现,切实提高财产处置效率,最大限度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聚焦重点工作

不忘初心提升百姓福祉



扎实推进交叉执行工作。共移送其他法院执行案件3件,接收其他法院执行案件3件,内部交叉执行135件,提高了财产处置效率。

稳步推进“终本清仓”工作。严把终本的实质要件,控制终本案件增量,防止边清边积。一批小标的额涉民生“历史积案”得到有效解决。

进一步推进立审执协调配合工作。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审判部门在判决书尾部载明“执行通知”,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审判部门对于调解的案件,积极促成即时履行;审判法官与执行法官在判前就判项可执行性及判后判项执行争议积极沟通,促进案件顺利执行,减少群众诉累。



聚焦民生领域

多措并举破解执行难题



加大力度,高频次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坚持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执行,围绕追索劳动报酬、交通事故赔偿款、抚养费等民生案件,先后开展集中执行活动30余次,与兄弟法院联合开展2次,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完毕或者促进取得实质进展140余件,拘传、拘留被执行人150余人次,移送公安机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线索9人次,有力打击了逃避执行行为,维护了法律权威。

转变思路,追加被执行人保障权益。针对企业无法清偿债务的执行案件,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通过追加被执行人实现胜诉权益,一批包括劳动争议在内的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有力维护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能动履职,秉持善意文明理念化解矛盾纠纷。通过“活封”、“活扣”、执行和解等措施,既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尽可能减少对被执行人正常生活、经营的影响,将各方的损失降低至最小。坚持一案一策原则,杜绝机械办案,抓好矛盾源头化解,实现案件办理的“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高新区法院将继续牢牢坚持党对强制执行工作的领导,加强与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继续坚持守正创新,健全执行工作机制体系建设,规范执行权有序运行,攻坚克难,确保执行工作取得新突破。继续坚持人民至上,聚焦群众热切关注的民生领域,加大执行力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现场解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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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区电视台

通过朱秀平院长的介绍,了解到高新区法院首次执行案件终本率为17.18%,请问“终本”是什么概念?案件终本后,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还能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济宁高新区法院党组成员

副院长 朱秀平

“终本”全称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执行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暂时结束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了“终本清仓”专项行动,高新区法院全面梳理核查终本库存案,分类施策,在着力推动终本积案实质化解的同时,准确识别“失能”案件并探索退出机制。通过专项行动出清案件近2000件,对执行积案“历史包袱”减负释压,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不断迈进,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济宁日报

“执行难”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高新区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采取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请问出现“执行难”的原因是什么?


济宁高新区法院执行局

副局长 李赟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形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比如有的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查控财产;有的被执行人故意“躲猫猫”,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的单位、部门不配合或者消极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开展等等。对于上述问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司法惩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如果没有将钱执行到位,群众的直观感受就是执行法院“执行不力”,也称为“执行难”。但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况。它是指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对被执行人财产依法处置后再无其他财产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者无法全部实现债权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本或者终结执行;二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三无状态”。对于这类案件及时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全面终结和清理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重要职能,“执破融合”也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重点工作,高新区法院也在稳步推进。

“执行不能”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执行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一直竭尽全力维护,希望广大群众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多一分耐心与信任、理解和支持。也提醒广大群众,在借钱或者交易前,多了解对方的工作、收入、财产、经营、信誉、家庭等情况,通过设立抵押、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避免“执行不能”的出现,进入执行后,与执行法院多沟通配合,积极提供财产线索,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避免权利落空。  

高新区报

请问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于这些欠款拒不偿还的“老赖”,执行法院可以对他们采取什么措施?他们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济宁高新区法院执行局

副局长 李赟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即违法。

自动履行的好处是人民法院对于自动履行义务的,采取守信激励措施,主要包括:

1.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可依法予以减免案件受理费。

2.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3.对于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法院定期发布诚信履行名单,并将结果推送至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使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获得相应的社会信用评价。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主要后果:

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在发送执行通知的同时,可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意味着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会被迅速冻结。

随着案件的推进,可能还会被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被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

2.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人民法院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银行、证券、组织人事、自然资源、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联合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等措施。

3.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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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编辑:薄冰

校对:陈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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