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摄像头 偷拍他人隐私!稷山公安查处一起侵犯他人隐私案

政务   2024-10-18 11:09   山西  


近日

稷山县公安局稷峰派出所

查处一起侵犯他人隐私案

违法行为人张某被行政拘留



     “警察同志,有人偷拍我!”9月16日,稷峰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自己在某酒店入住时被人偷拍。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取证,最终锁定违法行为人张某。在确认违法行为人张某活动范围后,10月9日,民警赶赴太原市,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违法行为人张某抓获。

     经查,9月15日,违法行为人张某(男,35岁,太原市清徐县人)在稷山县某酒店办理入住后,将网上购买的内窥镜摄像头从门缝塞进其他房间进行偷拍,严重侵犯他人隐私安全。

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已被稷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偷窥、触摸、偷拍、尾随等行为是色狼的常见手法,如果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将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制猥亵犯罪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具有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等恶劣情节的,则需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也可能被处以最高十五日的行政拘留。



广大市民朋友:一旦遭遇不法侵害,首先应保证自身安全,并在第一时间报警,保存证据,配合警方抓捕嫌疑人,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羞耻心或对犯罪分子的惧怕而不敢声张,稷山公安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版权声明

     本文系“稷山公安”原创,除官方主办各类媒体外,个人自办自媒体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供稿:稷峰派出所

责编:张  田

校对:薛  婧

签发:贺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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