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稷山县公安局稷峰派出所
查处一起侵犯他人隐私案
违法行为人张某被行政拘留
案
件
详
情
“警察同志,有人偷拍我!”9月16日,稷峰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自己在某酒店入住时被人偷拍。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取证,最终锁定违法行为人张某。在确认违法行为人张某活动范围后,10月9日,民警赶赴太原市,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违法行为人张某抓获。
经查,9月15日,违法行为人张某(男,35岁,太原市清徐县人)在稷山县某酒店办理入住后,将网上购买的内窥镜摄像头从门缝塞进其他房间进行偷拍,严重侵犯他人隐私安全。
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已被稷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偷窥、触摸、偷拍、尾随等行为是色狼的常见手法,如果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将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制猥亵犯罪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具有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等恶劣情节的,则需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也可能被处以最高十五日的行政拘留。
广大市民朋友:一旦遭遇不法侵害,首先应保证自身安全,并在第一时间报警,保存证据,配合警方抓捕嫌疑人,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羞耻心或对犯罪分子的惧怕而不敢声张,稷山公安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版权声明✦
本文系“稷山公安”原创,除官方主办各类媒体外,个人自办自媒体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供稿:稷峰派出所
责编:张 田
校对:薛 婧
签发:贺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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