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事莫冲动!稷山一女子故意损毁财物被拘留

政务   2024-10-24 17:12   山西  

俗话说
“远亲不如近邻”
邻里间发生矛盾应当相互礼让、谅解
若斤斤计较
矛盾就会激化
......

10月22日

稷山县公安局太阳派出所

查处一起故意损毁财物案

行政拘留1人


案情回顾

9月26日,太阳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程某报警称:自己的车被邻居故意砸坏了。

经查,违法行为人薛某(女,47岁,稷山县太阳乡人)和邻居程某因家门口一处村集体闲散土地使用权问题发生争执,薛某一时冲动捡起砖块将程某小型汽车的左后方翼子板和尾灯砸坏。

目前,违法行为人薛某已被稷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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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故意损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常生活中争执矛盾不可避免,凡事要相互理解,切勿一时冲动,损坏他人财物。若只图一时之快、逞一时之强,耍横打砸实施违法犯罪,不仅是照价赔偿那么简单,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供稿:太阳派出所

责编:张  田

校对:薛  婧

签发:贺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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