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
稷山县公安局太阳派出所
查处一起故意损毁财物案
行政拘留1人
案情回顾
9月26日,太阳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程某报警称:自己的车被邻居故意砸坏了。
经查,违法行为人薛某(女,47岁,稷山县太阳乡人)和邻居程某因家门口一处村集体闲散土地使用权问题发生争执,薛某一时冲动捡起砖块将程某小型汽车的左后方翼子板和尾灯砸坏。
目前,违法行为人薛某已被稷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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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故意损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常生活中争执矛盾不可避免,凡事要相互理解,切勿一时冲动,损坏他人财物。若只图一时之快、逞一时之强,耍横打砸实施违法犯罪,不仅是照价赔偿那么简单,还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供稿:太阳派出所
责编:张 田
校对:薛 婧
签发:贺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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