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习惯用微信记录生活的点滴
分享快乐、吐槽不快
可一旦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
就违法了......
10月25日
稷山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
查处一起侮辱他人案
行政拘留1人
8月29日,清河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鲍某报警称:有人在多个微信群中编发文字辱骂她,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向报警人详细询问并调查取证。经查,违法行为人贺某(女,54岁,稷山县清河镇人)于8月21日利用手机在多个微信群内辱骂鲍某,言语低俗且涉及鲍某隐私,对鲍某名誉造成损害。
目前,违法行为人贺某已被稷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版权声明✦
本文系“稷山公安”原创,除官方主办各类媒体外,个人自办自媒体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供稿:清河派出所
责编:张 田
校对:薛 婧
签发:贺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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