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逞口舌之快!稷山公安查处一起侮辱他人案

政务   2024-10-28 17:55   山西  

我们习惯用微信记录生活的点滴

分享快乐、吐槽不快

可一旦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

就违法了......


10月25日

稷山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

查处一起侮辱他人案

行政拘留1人

8月29日,清河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鲍某报警称:有人在多个微信群中编发文字辱骂她,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向报警人详细询问并调查取证。经查,违法行为人贺某(女,54岁,稷山县清河镇人)于8月21日利用手机在多个微信群内辱骂鲍某,言语低俗且涉及鲍某隐私,对鲍某名誉造成损害。

目前,违法行为人贺某已被稷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网络谣言处罚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大家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文明有度,切莫因一时冲动,为口舌之快,受到法律严惩。

版权声明

     本文系“稷山公安”原创,除官方主办各类媒体外,个人自办自媒体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供稿:清河派出所

责编:张  田

校对:薛  婧

签发:贺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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