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如何执行债务人对外应收款?

文摘   2024-09-19 17:08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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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在执行案件中有很多债务人没有钱还债,但其在对外可能还有应收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债权人应该如何执行呢?本文将对如何执行债务人对外应收账款的方法做一下简单介绍。

01

首先区分应收款属于“收入”还是“到期债权”

收入是指自然人基于劳务等非经营性原因所得和应得的工资、资金、劳务报酬等。收入是一种特殊的到期债权,与我们通常所述的到期债权的执行措施和法律适用均不相同。

如何区分收入和到期债权

(1)收入的权利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不含法人和其他组织。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期债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自然人。

(2)收入具有经常性、连续性,而到期债权大多表现为一次性(特殊情形下也可能具有连续性)。

(3)收入的给付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为劳动、储蓄、投资、租赁等合同关系。到期债权则是基于合同、债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债权。

(4)收入的给付人负有单向、确定、稳定的给付义务,一般以现金方式给付。给付时间、地点,金额以及给付方式确定,没有争议。到期债权人一般附有对待给付义务,给付时间、地点、内容、金额以及给付方式只能依据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

(5)收入的给付人一般为单位,通常有健全的会计账目,容易查询收入。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包括一切民事义务主体,但具有已清偿或已向他人清偿的可能性。

无法确定应收款性质

执行法院可对该应收款先采取冻结措施,予以保全,但不能直接采取提取、扣划等强制措施(除非义务人不持异议而直接支付)。

02

执行“收入”和“到  期债权”的区别

1.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作出扣留、提取裁定并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等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到期债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向第三人作出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03

如何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即应收账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到期债权,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 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中须包括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债务信息、债权数额、支付期限等信息。


2. 向第三人送达限期履行通知:在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后,会向第三人发出限期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中应当注明履行期限和异议期限,期限一般为15天。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3.未到期债权的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能向第三人作出履行债务通知,也不得强制执行该未到期债权。


04

申请强制执行应收账款的条件

(1)第三人向被执行负有债务;


(2)该债务已届清偿期;


(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且不履行;


(4)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05

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

(1)第三人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2)该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3)其他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理由成立法院也会中止执行。

06

执行到期债权时债务人有异议怎么办?

债权人救济措施——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期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在诉讼程序中申请法院查封债务人的对外债权,由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诉讼最麻烦的是债权人的举证,在三角债务中,债权人通常仅可能知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却难以确切知道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详细内容。

总结: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却有对外应收账款,债权人则可根据以上方法与自己本身掌握到的信息从而提起司法程序。


同时也需要警惕,在发现对方企业资信变差开始时,就要开始尽可能的掌握债务人的各种债权信息线索与对我们债权人本身有益的信息,以便后期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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