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奪命車禍,引起全港大討論。
3日下午5時許,一名正駕駛電單車的鐵騎士疑因其行車證違規,被交通警員要求停下受查,但該鐵騎士未有遵循及加速逃走。
交通警員電單車響號和閃警燈,與電單車保持一定距離尾隨追截。
電單車在附近一帶繞圈,駛至宏基街近中央郵件中心對開時,一名休班海關關員站在馬路中心,用身體阻擋鐵騎,協助交警「攔車」。
但電單車未有減速直衝而過。
攔截的男子閃避不及,被撞中後失去平衡跌倒受傷。
電單車繼續狂駛,其後失控翻側。
鐵騎士飛彈墮地重傷,其後證實身亡。
事件發生後,在香港引發大討論:
鐵騎士是否自作自受?
見義勇為的休班關員,有沒有責任?
有人說:鐵騎士在市內這速度太快了,起碼120碼了。
「被警察追緊,仲冇意圖減速係好大可疑。」
有人說:就算鐵騎士超速,但是罪不至死。
有人說:鐵騎士知法犯法,萬一撞死途人,到時網民又說休班海關不做事。
有人說:如果鐵騎士是在地鐵站放了炸彈,或者裝了生化實驗室偷出來的伊波拉病毒,你們就不會覺得休班海關誤殺,而是直接封他為聖人了。
對於攔車者,討論則要更加熱烈。
有人說:他不站在路中心攔車,鐵騎士不會死。
有人說:見義勇為導致別人死亡,這就不是見義勇為而是誤殺了。
有人說:攔車的人謀殺多點。
有人說:鐵騎士和攔車的人都有責任,鐵騎士不配合警方合作;攔車的人太過英雄主義。
全港都在大討論,很多人都關注香港會如何判決這一難題。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中「可原諒殺人」,任何人因不幸情況或出於自衛而殺人,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合法殺人,均不會因此招致處罰。
但是,前提是所使用的武力或行動必須合乎比例,即因應不同情況使用適當行動或武力自衛,不能單單以想防止罪案發生而使用不合理的武力。
香港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攔車者」的身份是否休班海關人員並非關鍵。
「他當時既無穿着制服或反光衣,也沒有機會向鐵騎士表露自己身份或無預先警告,故行事時只能被視為一名普通市民。」
「要考慮的是其作出『動作』有否具魯莽成分,該『動作』是否足以影響鐵騎士的駕駛操控等。」
「無論兩者身體是否有接觸,只要證明該名男子的『動作』可以影響鐵騎士,例如途人突然對駕駛者做出驚嚇動作導致對方失控,途人已經有責任。」
被問及「攔車」動作的魯莽程度是否足以構成刑事罪行,陸偉雄表示,要視乎事發情節是否涉及嚴重疏忽,若嚴重疏忽達到法律認可的程度,被視為死者死亡的重大原因,有機會涉及誤殺。
陸偉雄坦言,這件事無論責任誰屬,起碼可向社會傳遞一個訊息,就是市民應注意「見義勇為」要清楚考慮自己的行為會否面對法律後果,否則會「好心做壞事」。
審校:京辰
(原文來源:大公文匯公眾號)
(圖片轉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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