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批复对建工律师的影响,可能远远超出你的想象……

学术   2024-10-20 17:32   云南  

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为“《批复》”),对作为诱发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重要原因的“背靠背”条款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


针对实践中存在诸多裁判不统一的情况,《批复》以“法释”文号发布,以司法解释的效力出台,直接在特定情形下否定了背靠背条款的效力,给法院裁判提供了直接的能够在文书当中引用的依据。


这意味着此前法院认定“背靠背”条款效力和适用性的司法实践主流观点发生重大转变,对总承包方和分包方之间的利益格局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方面,“背靠背条款”作为常见的合同条款,广泛存在于各类合同中;另一方面,《批复》也有意对中小企业进行了倾斜保护


面对如此之大的转变,建工项目的上游、中游与下游分别会受到哪些影响?建工律师在实务中应当如何应对?《批复》究竟确立了一个怎样的规则,这个规则又对企业提出了怎样的合规要求?


10月21日19:00原房地产建设工程庭副庭长、现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雷律师,站在前法官视角精析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效力问题,深度解读背后的逻辑与用意,并给出实务应对和风险化解方案。


——只有让《批复》的子弹先飞一会,先了解总包单位、上游企业打算如何应对,律师才有发力之处,才能有的放矢地制定规避、应对《批复》的操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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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批复在实务中的应对路径


对于大型企业而言,“背靠背”条款在交易中被使用有助于大型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分散自身资金压力,而中小企业常常为了争取交易机会而接受此类条款。


有观点认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博弈,前者占据更强的谈判地位,能够推动包含“背靠背”条款的合同条款。而中小企业在业务上对大型企业又往往具有依赖性,常常只能被迫接受这些条款。因而,“背靠背”条款是引发相关款项支付纠纷的重要原因。


《批复》以司法解释的效力出台,直接在特定情形下否定了背靠背条款的效力。意即,准确来说,《批复》并未直接否定“背靠背”条款,而是选择了一个细分的领域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称“《条例》”)进行解释。


这就引申出一个关键问题——


法院支持背靠背条款有效的情形有哪些?认为背靠背条款无效或不予适用的情形又具体有哪些?此前判例对于之后背靠背条款的实践,将产生哪些影响?


此外,条款无效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在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后,合同对付款期限的约定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在双方当事人无法就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裁判者会如何填补合同漏洞、确定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又该如何界定?


还有交易主体、交易模式的界定问题。《批复》指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并未明确说第三方指谁,但可以推定为《条例》的主体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也就是默认了发包交易模式。


那么,在不同的交易模式下,“背靠背”条款是否都一定无效或有效?


此外,值得注意的还有,《批复》对今后的诉讼、仲裁会产生哪些直接、间接影响?


面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律师如何通过对总包单位、上游企业应对措施的分析,帮助企业通过完善内部的合同管理以及风险管控机制,有的放矢地制定规避、应对《批复》的操作方案?


10月21日19:00,汤雷律师将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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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获:

前法官视角精讲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效力问题

解读背靠背支付条款批复背后的逻辑与用意

分析批复后至今有哪些矛盾和问题已经出现、如何应对

解析后续有关背靠背支付条款风险问题如何化解、如何作合规应对


课程大纲:

一、背靠背条款司法实践与理解

1.法院支持背靠背条款有效的情形

2.法院认为背靠背条款无效或不予适用的情形

3.此前判例对于之后背靠背条款实践的作用


二、《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1.如何界定中小企业

2.中小企业的主动告知义务

3.判断条款无效的节点

4.无效后法律后果及付款期限确定

5.《批复》的溯及力问题


三、《批复》对今后诉讼、仲裁的影响

1.诉讼中挂靠与背靠背条款的应用

2.仲裁中是否适用批复


四、《批复》后可能面对的情况如何处理

1.如何完善内部的合同管理

2.如何对外进行风险管控

3.合同条款完善、履约管理与违约责任设置

4.诉讼与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选择


讲师介绍:


汤 雷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汤雷律师还担任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评价委员会主席、课题委员会委员,第五、第十、第十八工作组召集人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会常务理事

·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会理事

·江苏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理事

·江苏省法学案例法学会常务理事

·东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汤雷律师专注于重大争议解决、公司法、房地产法、工程法等领域法律服务。


汤雷律师具有长达二十九年的重大争议解决工作经历,对房地产、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积累了深厚的理论功底与实践经验,在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执业以来,汤雷律师成功参与处理许多疑难复杂和有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在公司股权、融资并购,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领域具备丰富、成功的代理经验,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同时,汤雷律师还是多地仲裁机构仲裁员,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会理事、房地产法学研究会理事,东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客座教授;2023年荣获国际法律评级机构The Legal500“江苏南京地区顶级推荐律师”(Recommended TIER 1)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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