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选编(第24辑)

学术   2024-10-30 14:30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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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选编

第24辑

3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条款能否适用

【观点解析】:

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与承包人的法定质量保修义务不同,质量保证金条款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后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没胡特别约定,则在认定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时,不可直接适用原合同中有关质量保证金的条款,仅在特定情形下有适用余地,人民法院在认定时应持谨慎态度。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4辑


322、合同条款的文义与已查明的事实及其相应法律规定的要求存在冲突时,如何确认其是否可作为裁判依据。

【观点解析】:

合同条款的文义理解与已查明的事实及其相应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时,是否采信综合当事人陈述、合同上下文所使用的词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探求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并决定是否将其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4辑    

323、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法律问题】:

责任保险合同的受害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其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审判实践中一直有不同做法。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对此问题实有研究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关于责任保险合同中受害第三人的请求权应如何认定问题,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讨论,原则同意作者的意见,即受害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另补充认为:

(1)在受害第三人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请求损害赔偿,当其将保险人列为被告时,亦应将投保人列为被告,这不仅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也有利于保险人行使其抗辩权,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2)在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发生损害赔偿诉讼纠纷时,法院通知保险人参加诉讼的,保险人的诉讼法律地位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编著《中国民事审判前沿》


324、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时,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观点解析】:

200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修改)第十九条第二款曾规定对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法院不予准许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然而,2020年实施的新修改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删去了上述规定。理由在于,对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是否准许,属于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审查的范畴,人民法院对此应当有决定权利;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应当由《民事诉讼法》作出专门规定。

由于《民事诉讼法》对该事项并未作出规定,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是否予以准许,与其他可申请复议事项也有本质不同,因此,现行法下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时,当事人不可申请复议。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5月出版。

325、支付抚养费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支付抚养费与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权利人可以另案主张支付子女抚养费。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9辑

326、实践中,对于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一项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存有争议,请问,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应如何界定,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

【观点解析】:

关于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应结合《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加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但没有列举优先受偿的范围的组成,而是对工程价款范围采用援引式的规定,即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由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根据该条规定,一般来说,工程价款可分为四个部分:    

一是直接成本,又称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价差。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构使用费三部分。

二是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

三是利润(酬金),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

四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三种。这四部分构成工程价款的整体,缺一不可。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表现形式有工程估算价、设计概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施工预算(概算)价和竣工结算价五种。《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中所称工程价款,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如指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主要是工人的工资、承包人的管理费和正常的利润。因此,承包人利润是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享有优先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界定为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如指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包含承包人的正常利润,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5月出版。

327、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仲裁期间和起诉期间有何区别?

【答疑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诉讼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分别涉及两个期间制度∶一是申请仲裁期间,即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请求;二是起诉期间,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者的区别在于:

(1)超过期间的法律后果不同。超过申请仲裁期间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在15日起诉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申请仲裁是否超过60日,只要在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起诉,人民法院都应受理;超过15日起诉期间的起诉,即便仲裁申请未超过60日,人民法院也应裁定不予受理。

(2)期间的法律性质不同。15日起诉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该起诉期限属于程序性审查事项;60日申请仲裁期间则属于"特殊时效",为可变期间,起算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且可以发生中止、中断,但不能延长,人民法院对该问题应进行实体审查。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8辑

328、他人就执行对其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债权,或者请求被执行人向他人主张债权。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异议之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90辑

329、生产经营相邻关系纠纷损害赔偿责任审查处理要点

【观点解析】:

在不涉及生态、生存保护的生产经营相邻关系中,相邻关系限制物权并非绝对,因不动产权益属于优势利益得到保护的一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负有容忍义务,但负有容忍义务一方因此遭受实际损害的,法律也赋予金钱补偿(牺牲请求权),以资平衡;另一方面,负有容忍义务一方对于轻微的不利影响不能主张赔偿,必须具有“异常性”和“过度性”。相邻关系中通过限制对方不动产权能而受益的一方,对 特权一方的牺牲无需承担责任而享有利益,并不可以认为理所当然;受限一方对其不动产建设利用而导致原受益一方不能继续受益,原受益一方权能扩张的利益减少,亦不应完全归咎于原受限一方,而原受限一方因此在所有类型的损失上均承担全面的赔偿责任,亦不可取。司法审判中应当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民法基本原则和“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原则审慎处理。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0辑

330、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不能再就已转让的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观点解析】:

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就该已转让的抵押物不能再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可以主张对转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0辑

331、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重婚罪,两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观点解析】:

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中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两件案件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对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有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由于是否构成重婚罪需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予以认定,离婚案件的审理须以刑事重婚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重婚案尚未审结前,不宜对离婚案件作出处理,因此,对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而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的情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离婚案件中止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诉讼。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5月出版。

332、人民法院针对再审申请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

【观点解析】:

对于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既有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不服的理由,也有对一审法院实体判决内容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对该再审申请案件的审查,仅审查其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裁定不服的理由;对于再审申请人针对一审判决处理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的处理,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另寻救济途径。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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