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审理精神损害抚慰金纠纷指导意见合集

学术   2024-10-31 16:31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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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审理精神损害抚慰金纠纷的指导意见合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01、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辽高法〔2020〕167号)
0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或死亡后果参照以下标准以下酌定:十级伤残不超过5000元,九级伤残不超过10000元,以此类推,一级伤残、死亡不超过50000元。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大中法明传〔2021〕53号)
0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根据受害人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等后果参照以下标准酌定:十级伤残不超过8000元,九级伤残不超过16000元,依此类推,一级伤残、死亡不超过80000元。    
04、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试行)》
05、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或致残,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遭受到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可以根据案情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06、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参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具体案情确定。
07、原则上未构成伤残但符合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伤残十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伤残九级的,一般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以此类推,伤残一级或死亡的,一般在45000元至5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
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08、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
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    
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09、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
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10、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审判指引》
11、精神抚慰金认定的标准?
精神抚慰金数额应当依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形下死亡或一级伤残不超过10万元为宜,其他伤残等级,通过乘以伤残赔偿指数确定。
十类伤残等级,一般每级 5000 元,十级为最低,一级为最高。
12、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时是否要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
虽然《道交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排除判决巨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已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情况:
(1)根据司法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由交强险赔偿,而交强险的赔偿原则是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区分过错,所以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    
(2)但是,一起事故多人受伤,伤残赔偿指数完全一致,但过错程度差别较大时,不宜确定完全相同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3)虽然受害人已定残,但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时,即其具有重大过失时,也不宜判决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物质损害时,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不能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对于交强险限额外赔偿时需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
13、是否必须在受害人死亡或定残的情况下,权利人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把握,限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但不应仅以是否死亡或定残作为是否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唯一依据。受害人虽未死亡或定残,但如果受害人为老、幼、病、残、孕等需特别照顾的群体或有需特别进行照顾的其他合理因素(如,在面部或颈部等外露器官留有疤痕;患有严重后遗症;住院时间较长;需长期治疗治疗始终未终结,无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因年龄较小,无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可以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
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
14、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能脱离国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在受害人主张的范围内酌定。人民法院无权责令加害人承担超出受害人主张范围的赔偿数额。至于具体的数额除了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外,还应当与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盲目地追求高额赔偿而不加以限制,只会贬低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误导人们追求不当利益。因此我们考虑就目前上海市实际生活水平而言,精神损害赔偿额以一般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为宜(上海人均GDP的二倍),不考虑外国人与本国人、法人与自然人、获利与未获利情况。因为精神损害赔偿虽有对精神利益进行补偿的因素,但更多的是一种加罚措施,受害人的其他损失可以通过经济赔偿弥补,加害人的获利也可以通过制裁方式收缴,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特殊身份不应成为确定赔偿额的因素。当然如果加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需要提高赔偿额的话,也可以适当提高,但为谨慎和统一起见,判决前须报高院民庭复核。    
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15、、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以五万元为基数,参考伤残系数确定,每级相差10%,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不考虑事故责任比例。
16、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由请求权人自己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偿。故请求权人选择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可以支持。
九、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14号)
17、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人是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
18、受害人残疾或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对于未构成伤残的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由受诉法院根据个案情况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支持。  
19、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主要依据损害后果、侵权人和受害人过错程度确定。
上述损害后果,在致受害人伤残的案件中,主要指受害人伤残等级,对于受害人年幼、伤情特殊、因伤严重影响受害人升学等个案中的其他损害后果,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可酌情考虑。
20、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应酌减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此情况下若交强险限额不足以全额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对于需由其他赔偿义务人赔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余额,不应再乘以该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比例。
21、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优先受偿
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应予支持。被侵权人或近亲属对优先赔偿问题未做主张的,法院可予以释明。
22、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且交强险限额不足以全部赔偿其损失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获得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超过其按照损失比例分享到的交强险赔偿数额。
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渝高法〔2018〕199号)
23、造成受害人一般人身损害的
造成受害人一般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原则上由人民法院在2000元以内酌定。
24、造成受害人残疾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原则上由人民法院在2000元至5万元之间的酌定。
一级伤残:4-5万元;二级伤残:3.5-4万元;三级伤残:3-3.5万元;四级伤残:2-2.5万元;五级伤残:1.5-2万元;六级伤残:1-1.5万元;七级伤残:0.8-1万元;八级伤残:0.6-0.8万元;九级伤残:0.4-0.6万元;十级伤残:0.2-0.4万元。
25、造成受害人死亡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原则上由人民法院在4万元至5万元之间酌定。
十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6、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议纪要》(渝五中法发〔2007〕91号)    
27、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的掌握标准。
对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一般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对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较严重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轻微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最高限一般为10万元赔偿的指导意见。在没有新的具体规定时,可以运用该规定的精神分析裁量个案。
十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冀高法〔2020〕31号)
28、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等酌定。
按伤残十个等级且最高额为50000元对照赔付。如伤残十级为1000-5000元,伤残九级为5000-10000元,以此类推。
死亡的统一按照伤残最高计算标准50000元赔付。
29、肇事司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持。
十四、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30、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要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原则综合考虑,支持与否一般以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为准。按伤残十个等级且最高额为50000元对照赔付,如伤残十级为1000-5000元,伤残九级为5000-10000元,以此类推。如未构成伤残的,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特殊情况除外。
31、在肇事司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持。两辆以上车辆造成同一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部分侵权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未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予以支持,但应当扣减承担了刑事责任的侵权人行为责任所占份额。    
十五、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
32、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方法
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受害人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伤残赔偿指数乘以3万元计算。
33、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等证据。
34、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35、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酌减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受害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36、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侵权人不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仍需在其责任份额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十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晋高法〔2020〕34号)
37、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或致死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面部受伤或受害人为儿童的,可以根据案情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38、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参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具体案情确定。
未构成伤残但符合本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伤残十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超过5000元;伤残九级的,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以此类推,伤残一级或死亡的,在45000元至5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十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陕高法〔2020〕45号)
39、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十级伤残为5千元计,依次逐级递增,一级伤残死亡为5万元。
十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标准等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年7月6日)
40、精神损害抚慰金核定依据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现金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41、精神损害抚慰金审核办法
(1)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在交强险中进行赔偿,商业险中不予赔偿,已经承保精神损害抚慰金附加险的按条款约定进行赔偿。    
(2)对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原则上对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3)受害人构成伤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抚慰金的予以支持。
42、精神损害抚慰金核定标准
(1)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一般在30000元以下,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并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计算。
计算方法为:标准×事故责任比例。
(2)造成受害人伤残的,10级伤残在2000元以下,1级伤残在20000元以下,相邻两级差为2000元,并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计算。
计算方法为:标准×事故责任比例。
十九、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甘高法发〔2020〕3号)
43、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当事人协商或根据损害后果、事故责任比例及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酌定:
(1)死亡案件按照2-3万元确定;
(2)伤残案件参照死亡案件标准,按照伤残等级具体结合个案酌情确定;
(3)死亡、伤残案件情况严重者,最高按照不突破5万元进行确定;
(4)侵权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支持受害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二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有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导意见》(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4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确定并给予金钱赔偿的,或者受害人死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精神损害赔偿,起诉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继承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45、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确定。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的,一般根据等级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如构成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不超过2000元;九级的,精神抚慰金不超过4000元,依次类推,最高不超过20000元。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按照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在10000元至2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最高不超过20000元,受害人没有因伤致残,一般情况下不赔偿精神抚慰金,但是如果伤害结果在受害人的身体的重要或显要部位(如脸部)留下疤痕,亦应根据伤情酌定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二十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豫高法〔2018〕372号)
46、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或死亡后果等酌定。
二十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7、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48、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10万元之间酌定。
二十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年》
49、驾驶人员因交通肇事受到刑事处罚的,赔偿权利人仅对驾驶人员所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四、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50、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二十五、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的问题解答》
5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问题
对该问题实践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可以按以下标准:没有构成伤残、但确有精神损害的(如容貌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社会地位下降、对从事职业有不利影响等),按照十级残疾赔偿金的10%赔偿;构成伤残或者死亡的,侵害人是自然人的,赔偿标准为相应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10%,侵害人是法人的,赔偿标准为相应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15%。    
我们认为,不宜将精神损害赔偿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直接挂钩。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严重后果”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凡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遭受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凡是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无论伤残等级如何,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严重。……。据此可知,精神损害赔偿虽与受害人死亡或残疾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但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视个案而定,可由审判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为体现受害人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在赔偿数额上的差别,可以参照200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之规定:“……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二十六、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疑难问题》
52、在直接侵权和非直接侵权上,直接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计算精神抚慰金。非直接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如提供劳务者受害、义务帮工损害等案件,无实际侵权第三人,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是否可以不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
非直接侵权的往往承担的是替代责任,如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第三人侵权,雇员起诉雇主,雇主就承担的是替代责任,对受害人是否给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看受害人精神是否受到严重损害,而不关注赔偿责任主体,如果受害人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应给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当然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可以考虑不予赔偿。
53、在计算方法上,是在总损失赔偿之外单独计算,不按责任比例折合,还是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计入总损失赔偿额中,然后再按责任比例赔偿?
实践中有很多法院将精神抚慰金计入总损失数额再按比例赔偿,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应单独计算。因为精神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与其责任比例并不对应,物质损失是按过错责任确定比例,精神抚慰金的确定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损失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受害人有重大过错,可以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其物质损失是不能免除的,而应按过错责任比例赔偿。    
54、关于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确定问题。
省院2011年会议指导意见中规定:侵权致人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侵权致人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清洁、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标准:侵权人为自然人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5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000元-10000元。侵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侵权致人损害案件,构成伤残的才可以认为造成严重后果,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况不在此列。精神抚慰金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0000元,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00000元。
55、车辆存在实际车主、挂靠公司,精神抚慰金是按自然人赔偿标准还是单位赔偿标准?
因车辆挂靠确定责任的标准是看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而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在于实际车主,故司法解释规定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为保护受害者和考虑车辆登记的关联性,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要求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但实际责任承担者仍是实际车主,因此挂靠情形下的精神抚慰金,应按自然人赔偿标准,但特种车辆除外。
二十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桂高法会〔2020〕8号)    
56、精神抚慰金由当事人协商或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死亡后果在2000-50000之间酌定。
二十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桂高发〔2014〕261号)
57、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答: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项因素予以确定。经济发达的地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一般不超过5万元,经济欠发达的地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一般不超过3万元,具体由各中级法院结合10个伤残等级予以量化。如果侵权行为情况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以适当提高赔偿金额。
二十九、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云高法〔2009〕147号)
58、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在支付死亡赔偿金的同时支付精神抚慰金的,应结合案件事实考虑是否予以支持。
59、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三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试行)》(新高法发〔2020〕18号)
60、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等后果酌定。
61、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一般不得超过3万元,死亡、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逐级递减。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但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62、侵权方因交通肇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持。
三十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63、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死者近亲属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未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的主体仅限于受害人本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受害人近亲属为受害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64、对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应视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在精神上是否受到严重伤害而定。
造成受害人容貌受到伤害而留下不良后果、人体功能受损,或者虽未造成容貌、人体功能受损,但确实给受害人在精神上造成长久、深刻痛苦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予支持。
造成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因精神上遭受一般的痛苦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65、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6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死亡补偿费等,均具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已判决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死亡补偿费的,一般不再判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所判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死亡补偿费明显低于上述标准的,不足部分可加判精神损害抚慰金。
67、侵权人已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再判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十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68、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成为植物人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并没有排除植物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植物人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就会导致未成为植物人的受害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受伤害更严重的植物人反而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植物人享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既有法律依据,也符合情理。但鉴于植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69、审判实践中,具体如何把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
答:根据我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水平,并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一般情况下,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一)受害人遭受轻微伤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受害人遭受一般伤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酌定;
(三)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已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四)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个别案情较为特殊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三十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70、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三十四、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关问题的解答》
71、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或其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是否应当支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条规定不仅是有关事故责任承担原则的规定,也应包括对赔偿范围的规定,即此种情况下民事赔偿范围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赔偿范围相同,受害人或其亲属要求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赔偿精神抚慰金的,应当支持。    
72、个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如何确定?省院规定最高额为50000元,宿迁地区在2005年左右规定最高是30000元,是否应当调整?
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要结合赔偿义务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受害人伤残情况等综合确定。考虑到宿迁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应适当提高我市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上限,但应低于省院规定的上限。基于此,我市精神损害抚慰金上限以40000为宜。
三十五、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
73、对于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认定严重精神损害的依据,对于没有达到伤残标准的,则要结合侵害行为是否造成了受害人生活不便,是否降低了受害人的生活质量,是否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等因素考虑。
74、对于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人身权益被侵害,严重的标准则要考虑受害人精神是否遭受极大的痛苦,受害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劳动、生活秩序是否受到影响,是否造成了受害人精神疾病等后果。
75、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三十六、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21日)    
76、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
受害人因伤死亡、残疾或者虽不构成伤残,但损害后果对受害人的生活、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77、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责任大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按以下原则处理:
(1)受害人死亡或构成一级伤残,且无过错的情况下,一般不超过3万元。
(2)受害人构成伤残,且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每一级不超过3000元。
(3)如受害人有过错,再根据其过错责任大小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精神抚慰金不应再纳入受害人总损失并按过错比例予以划分。
78、侵权人构成刑事犯罪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侵权人构成刑事犯罪,受害人在民事诉讼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持。
三十七、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8年7月6日)
79、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以下原则确定:    
受害人死亡,一般不超过50000元;受害人构成伤残,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每一级不超过5000元,一级伤残不超过50000元。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责任比例。
80、受害人不构成伤残等级,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1、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不影响受害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三十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赣高法〔2021〕51号)
82、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限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具体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83、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酌减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受害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84、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0元;事故造成两个以上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0元。
85、受害人构成伤残的,参考以下标准:
一级伤残:50000元;二级伤残:40000元;三级伤残:30000元;四级伤残:25000元;五级伤残:20000元;六级伤残:17000元;七级伤残:14000元;八级伤残:11000元;九级伤残:8000元;十级伤残:5000元。    
多处伤残的,在最高等级伤残对应的参考赔偿金额基础上,附加其他伤残等级参考赔偿金额乘以该伤残赔偿指数,但叠加之后的赔偿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86、对于受害人虽不构成伤残,但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严重影响受害人社交生活、工作、学习的,可在个案中酌情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此种特殊情形,一般应从严把握,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
87、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
88、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受害人同时起诉且交强险限额不足以全部赔偿其损失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获得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超过其按照损失比例分享到的交强险赔偿数额。
89、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侵权人不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仍需在其责任份额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三十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公安厅等五部门《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高法〔2018〕39号)
90、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确定,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
四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1〕382号)
91、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92、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四十一、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7年12月16日)
93、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额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伤亡、致残情况及侵权人的赔偿能力等因素。
94、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原则上为8至10万元,10级伤残的为一万元,以此逐级递增一万元,1级伤残的为10万元。    
95、受害人多处伤残的,可在最高等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上略有浮动,没有伤残的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考虑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并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
96、肇事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仍应支持受害人或者受害人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97、交通事故造成怀孕妇女受伤流产的,胎儿不列入损害赔偿范围,但应当赔偿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十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98、赔偿权利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9、赔偿权利人可于一审、二审期间提出于交强险中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赔偿权利人未提出该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由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决定是否请求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赔偿权利人在二审诉讼中提出于交强险中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不将该请求视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而于判决说理部分予以明确。
101、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
四十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琼高法〔2020〕325)》
102、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可以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量化。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5000元,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可以增加抚慰金5000元。
四十四、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黔高法〔2020〕100号)
10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为四万元以下(含四万元)。其中,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四万元;造成受害人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依次予以确定。
四十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2022年修订)
104、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10万;精神损害的计算标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伤残程级或者死亡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活水平等因素酌定。
四十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2022年8月22日)
105、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单独核算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在确定数额时一般应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不能与物质损害赔偿项目累加后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计算。    
四十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106、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
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四十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
107、《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最高限额能否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能否大致地规定在5万以内?能否根据伤残等级进行确定?
方案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斟酌案件具体情形,结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属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但总体上要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目前不宜定得过高。伤残等级在酌定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数额时仅是一个方面的参酌因素。有的受害人损害不构成残疾或者伤残等级较低,但受到的精神损害严重,在此种情形下,就应当给予较高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方案二:同意方案一的原则。精神抚慰金从根本上而言是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是一个赔偿总额的调节器。如果定得太多,执行不到位,影响也不好。但对于具体的赔偿标准,认为对于构成伤残的精神抚慰金,现在执行的每级5000-10000元的标准也是适当的,但也允许个案突破,不过应在判决书中指明。对于死亡的,普遍要考虑在5万元左右。    
方案三:同意方案一和方案二的做法,同时认为,对赔偿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定的决定赔偿金额的六个因素作一个量化,每一个因素确定一个比例,总和是百分之一百,这样计算比较科学,计算过程也透明。
方案四:如果全省能统一,则全国也能统一,但这样做违背了《解释》和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本意。
四十九、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参照标准纪要》(衢中法〔2014〕85号)
108、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如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裁判前需报中院备案。
109、10级伤残为5000元以内,伤残等级提高同比增加,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受损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予以裁量。
110、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属于单独计算项目,不能和物质损失项目合并计算后又结合责任比例进行折扣。
11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若机动车驾驶员因交通肇事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向驾驶员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持。如驾驶员是雇员,赔偿权利人仅向雇主主张赔偿的,可予支持。
五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川高法〔2019〕215号)
112、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的处理    
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是否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向当事人释明。
当事人主张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十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
113、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114、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
115、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高限额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
116、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17、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118、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119、对一审法院在责任划分正确的情况下,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二审及再审法院不应加以改变。
五十二、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案件的审判经验总结》
120、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结合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121、考虑到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原则上:
(1)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万元;
(2)伤残的,以2.5万元为基数,并以该基数乘以残疾等级系数(残疾系数为每一伤残等级对应0.1个系数单位,即10级伤残系数为0.1、9级伤残系数为0.2……以此类推,1级伤残系数为1.0)得出因残疾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3)对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对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特殊情形,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精神抚慰金。
122、对于多处伤残的,以最高等级伤残系数计算,附加级的按1个附加级250元计算。    
123、致害人与赔偿义务人同一时,致害人已负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的除外),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124、致害人与赔偿义务人不同一时,致害人已负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
五十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成中法发〔2017〕116号)
125、停运损失、鉴定费、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但精神损害抚慰金除外。
126、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具有选择权。
五十四、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27、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128、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129、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130、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131、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五十五、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132、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考虑其过错程度适当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受害人人身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一处伤残等级的,自十级伤残开始,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每级不低于5000元,不高于8000元;构成多处伤残等级的,可在前述数额基础上适当增加。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不高于80000元。
五十六、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纪要》
133、交通事故中的驾驶人因交通肇事负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向其他赔偿义务人起诉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的,应予以支持。
134、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未请求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应予释明,告之可请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35、受害人构成伤残的,首先应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在8000元以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基础数额,即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再根据受害人实际构成的伤残等级确定基础数额的倍数,即十级伤残按1倍计算,九级伤残按2倍计算,其他依次类推。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最高伤残等级的倍数乘以基础数额,每增加一处伤残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按增加伤残的倍数乘以基数额20%左右进行确定。但累加计算所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不超过8万元。    
136、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经考量受害人的过错等因素确定,在判决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不应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而减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
五十七、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座谈会会议纪要2018》
137、因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其他刑事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一律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可以以5000元为基数,从十级到五级,每增加一级增加5000元;从五级到一级,每增加一级增加10000元。数个同级别伤残,按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毎多一个增加10%。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考虑当事人过错等综合因素,单独计算,不重复扣减。
五十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38、赔偿义务人之一或是赔偿义务人所雇请人员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行为经刑事审判认为构成犯罪,赔偿权利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向其他赔偿义务人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的,经审理认为赔偿权利人应得到精神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139、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受害人或者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五十九、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140、未构成伤残等级的,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141、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十级伤残原则上为5000元每增加一级,增加5000元。
142、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支持5万元,考虑侵权人全部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结合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因素,可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6-7万。
143、当事人请求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144、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其过错程度酌情减少。精神损害抚慰金需单独计算,不得按事故责任比例重复核减。
六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45、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146、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受害人或者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7、受害人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的,除该损伤对受害人有特殊重大的不利影响及侵权行为存在特别恶劣情节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支持。
148、受害者要求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确需赔付的,一般不超过2000元。
六十一、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12月7日)
149、受害人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的,除该损伤对受害人有特殊重大的不利影响及侵权行为存在特别恶劣情节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支持受害者要求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确需赔付的,一般不超过5000元。    
150、受害人所受损伤构成伤残的,依据具体的伤残等级及侵权人所负事故责任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11-伤残等级数)×赔偿责任系数。其中赔偿责任系数为:侵权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为80%-100%;侵权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为60%-90%;侵权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为50%-70%;侵权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为20%-50%。具体的赔偿责任系数参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受害人的过错和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受害人所受损伤构成多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数为:伤残等级最高处的等级数-按本意见第二十条第二款计算所得的伤残附加赔偿指数×10(如最高处伤残等级数为4,伤残附加赔偿指数为5%,则伤残等级数计算为:4-5%×10=3.5)。
151、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参照I级伤残的计算方法确定数额,可酌情适度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152、驾驶机动车肇事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已经进入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程序的,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对受害人要求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肇事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较大疑问的,可以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并生效后再恢复审理。
153、受害人要求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予以支持。
六十二、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黄中法【2019】82号)    
154、未构成伤残等级的,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抚慰金。
155、构成伤残等级的,十级为5000元,每加重一级,增加5000元。
156、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机动车投保了精神损害附加商业保险的除外),受害人明确表示不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主张的除外。
六十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合中法〔2018〕161号)
157、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后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附带民事赔偿中未获支持的赔偿项目或单独就精神损害抚慰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对其起诉不予受理。
158、受害人残疾或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对于未构成伤残的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159、若交强险限额不足以全额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对于需由其他赔偿义务人赔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再乘以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比例。
六十四、权威司法观点
160、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意见】:
着审判实践的发展和理论认识的进步,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进行明确区分已经逐渐成为共识。于2020年5月28日发布,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两种性质迥异的侵权损害赔偿类型,在民事基本法中得到了明确区分。 
161、当事人一方以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受损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获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意见】:
可以认定为精神损害,能否获赔须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以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如相片、手镯、信件等)被另一方损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此,主张方的依据往往是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规定,而另一方则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作为根据,认为财产损害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方这一抗辩不能成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在原有的《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二十二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们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与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时的财产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明晰了其适用情形。此时,当事人可以以其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损害为由要求侵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能否成功获赔,当事人还须证明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当事人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等要件。    
162、孕妇因交通事故致终止妊娠,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意见】:
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因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终止妊娠,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受害者有权就终止妊娠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63、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意见】: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此问题,目前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实体审理。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认定法院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为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应当适用不同的程序法及实体法。本案中,当事人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
从程序法角度讲,起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民事权利,法律没有作出限制的,当事人即有权行使,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不能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法,第九十九条从文字表述上看,只是规定就物质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排除,况且第九十九条规定针对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非单独的民事诉讼,故不适用于本案。    
从实体法角度讲,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的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均持续至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故可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是在侵权责任法之前公布,且性质上为司法解释,效力上低于侵权责任法,故二者相抵触之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如果说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关于此问题尚有争议,那么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此问题的答案已经很明确了。
(2)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并存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的同一行为既符合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侵权人应当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责任不能相互替代。这是因为:
第一、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性质上的差异
刑事责任源于行为人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是构成了犯罪而应承担的责任。从法律体系分类的角度讲,刑事责任属于一种公法上的责任,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人追究责任,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政治国家中执政者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而侵权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源于行为人违反了民事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从法律体系分类的角度讲,它属于一种私法上的责任,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做的损失填补,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市民社会中对受损害之私权予以补偿的一种方式。性质的差异导致了两种责任承担的差异,对于侵权责任,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就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处分个人权利。刑事责任则不允许这种意思自治,对于非自诉的犯罪,犯罪人不能因为受害人的宽恕而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功能上的差异
刑事责任适用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人,同时教育、警戒犯罪人以及潜在的犯罪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侵权责任适用的主要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通过赔偿使已经遭受侵害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得到恢复和补救,故双重处罚的说法不能成立。
(3)精神损害赔偿是就特定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在此之前,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一直作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做了细化规定。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的心理和肉体上的无形痛苦。因精神损害无法用金钱精确衡量,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之初,曾引发了很多关于精神是否应高于物质的争议和讨论,但如果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精神的法律地位还不如物质,也难以找到更好的方式对受害人予以充分补偿。以何种方式才能最大程度地对受害人进行抚慰,实质上取决于受害人的感受。既然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推知其认为这种方式是有效的。那种认为“刑罚就是对受害人最大的精神抚慰、可以代替赔偿”的观点,实质上是漠视了受害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和寻求私法救济的权利。    
总之,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相对应,都属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而精神损害赔偿就是对这种精神损失的抚慰,故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赔偿损失”,归属侵权责任范畴。所以,结合本文第(1)点的分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并无理论障碍。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做了“人身权益”和“严重精神损害”两个条件限制。人身权益包括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两大类,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本案中,王某某4岁时就被陈某拐卖,从此和父母分离16年,其和其父母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可以想象,亲子关系以及其父母的监护权遭受严重损害,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案件予以审理,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依法认定对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应否给予支持。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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