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闻属县有未及省限而预先起催者,有四年而预借五年之税,五年而预借六七年之税者,民间何以堪此?仰自今为始,须及省限,方行起催,仍只催当年及递年未纳税赋,不许更行预借。所有公吏私借之弊,并委知县严行觉察,务令尽绝。
——宋·真德秀《谕州县官僚》
真德秀告诫下属,一些地方征税,提前预征税收,老百姓不堪重负,以后只能征收当年的税收或者催收以前的欠税,不许预征未来的税收。
古代税收,早期有租庸调,后来有田赋,都是针对农业收成征收。农业生产以年度为轮回,一年一度一个收成周期,所以古代的租庸调和田赋都是以年为时间单位征收。农民纳税只有在农业收成之后才能进行,尚未有收成而提前征收,哪怕提前几个月,都会把农民逼死。
但如果国家遇到特殊事件,开支增加,怎么办呢?其中一种办法,就是向未来预征。提前预征以后数年的税收,这对于老百姓来说当然是非常沉重的负担,因为未来的农业收成还没有产生,预征未来的税收,无非是把当年的口粮拿去缴税。如果预征一年,等于当年税负翻倍,如果预征两年,则等于当年税负的三倍。
中国历史上遇到财政困难状况时,预征屡见不鲜。北魏 “正光(公元520-524年)后,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国用不足,预折天下六年租调而征之。百姓怨苦,民不堪命”。提前预征6年的税收,其实是将当年的税收增加6倍。隋炀帝“东西游幸,靡有定居,每以供费不给,逆收数年之赋。”逆收就是预收,瓦岗寨起义军首领李密在讨伐隋炀帝的檄文中说他“头会箕敛,逆折十年之租”,提前征收了10年的税收。
唐代宗大历元年(公元766年),以国用急需为由,没有等秋粮成熟,就向民间田亩征收附加税,按青苗地每亩税钱15钱,又征地头钱每亩20钱,通称青苗钱。五代时期,后唐庄宗同光四年(公元926年)三月,“诏河南府预借今年秋夏租税。时年饥民困,百姓不胜其酷,京畿之民,多号泣于路”。这些预征,倒不是预征未来数年,而是本应在当年农业收成后交纳的税,提前到粮食尚未收成的时候征收,虽然预征的时期不长,但在青黄不接、老百姓度日本来艰难的情况下,无疑给百姓带来很大的压力。
南宋高宗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在江浙一带预借来年夏税绸绢之半。明宪宗成化(公元1465-1487年)后,向山西、陕西、河南等地预征田赋。清政府在太平军统治区收不到田赋,改向其他省份预征。民国时期的四川梓桐县,在1926年已被地方军阀预征到1957年,预征达30年以上。
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是中国古代财政一直坚持的原则。做什么事情都是根据力量进行,支出决定于收入,没有足够的收入,就不敢安排超额的支出。这种财政原则下,政府也不会举债以弥补支出缺口。举借债务被认为是寅吃卯粮,是不负责任的败家行为,历来为人所诟病。
其实,相比于举借债务,预征未来税收的后果更为可怕。政府举债,一般是向财力雄厚的商人举债,商人有余钱,生活不会受到影响,而且正规的举债也是有利息的。但是预征未来税收则是向每一个有纳税义务的老百姓预借,老百姓的负担能力一般是很小的,且预征也没有利息。这样,预征赋税对百姓造成的影响远比举债更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