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狱有四要:公慈明刚。公则不偏,慈则不刻,明则能照,刚则能断。
——明·薛瑄《从政录》
古代所谓“狱”,既指监狱,监押犯人的地方,也指刑事案件。因为刑事案件最终要把罪犯送到监狱坐牢,所以这种案件也叫“狱”,这里的治狱是指办理和审理刑事案件,而不是管理监押等服刑场所。
薛瑄是明代著名思想家、理学家,对于官员治狱,提出四项原则 :公、慈、明、刚。
公:就是公平公正,摒绝私情,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办理和审理案件的官员,首先不能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有亲属关系,就会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办理官员很难做到置身事外。其次,就是与自己没有亲属关系的案件,办理官员也不能在主观上有偏向。办案审案官员不能拿当事人的好处,有意偏向,也不能按照上司的意图,有意枉法。可以说,公平性原则是办理案件最重要的原则。关于办案审案的公平性原则,已经说过很多,这里不再多说。
慈:就是办案审案官员要有仁慈心肠。恶性刑事案件的罪犯往往是一些十恶不赦之徒,办案审案人员嫉恶如仇,依法予以制裁当然是正确的。但在办理案件的时候,也往往存在大量无辜人员被牵扯进来,被诬告、被栽赃、被陷害。古代办案刑侦条件落后,尤其还坚持“罪由供定”的落后原则,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是被告人的口供,而为了获得口供,刑讯逼供是家常便饭。一些官员为了能够获得口供,发明了各种让人意想不到的刑讯工具,几乎没有人能够忍受严刑拷打的痛苦,屈打成招是常见现象。尤其无辜被陷害的被告,由于并无犯罪事实可以招供,遭受的酷刑更为严厉。
办案人员心肠仁慈,怀有悲悯仁爱之心是非常重要的。有仁爱悲悯心肠 ,就不可能使用严刑逼供的手段。古代要求官员视民如伤,而办案审案官员看到审理对象被拷打到皮开肉绽,能够坦然面对吗?尤其限于技术条件,真相难明的情况下,“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宁可让人觉得自己断案不够神明,也不能失去必要的仁心。即使对于真正的罪犯,一旦破案,一旦被判处重罪重刑,办案审案官员也要哀矜勿喜,毕竟犯罪遭受惩处是一件悲哀的事情,不值得欣喜。
明:古代衙门审案大堂都会悬挂“明镜高悬”“正大光明”等匾额。办案断案,关键是查明真相。查清楚事实真相是刑事案件极为重要的前提,如果真相弄不清楚,就不可能确定谁是真凶,也很难定罪量刑。破案审案官员要心如明镜,洞悉真相,明察秋毫。古代对于办案审案官员的期待就是“青天”,断案如神。
刚:司法案件的审理,既要查清真相,更要公平裁判、果断裁判。查清真相是为公平裁判服务的。如果真相查明了,但仍然不能公平准确地适用法律,进行判决,那么,还是没有实现司法的最终目的。因此,要依照事实和法律,准确地予以裁判,实现公平正义。古代糊涂官乱判糊涂案的事情,也是很多的。由于人情,由于认知,以及种种缘故,“捣糨糊”的判决很多,不是真正刚正的判决。另外,古代也存在大量积案,人被抓起来关了很久,却不审理不判决,一些嫌疑人被关死了,案子也没有结论。这种情况当然也离“刚”的要求相去甚远。
薛瑄公慈明刚的办案原则,在今天仍然有一定借鉴意义。